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朱某,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日22时40分左右,在本市X村“春华国际茗都”X号楼施工工地上,钢筋班的工人在捆扎钢筋的作业中,因吊装基础筏板上的钢筋过多,重量超重。导致基础筏板倾斜倒塌,造成正在施工的钢筋工人卫XX、苏XX、谢X、苏XX四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程某身为“春华国际茗都”X号楼施工承包人,负责钢筋施工及安全防护等工作,在事故发生时不能坚守岗位,对钢筋施工、安全监管不力,致使此次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另查明,2011年3月2日,平顶山市德春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卫XX、苏XX、谢X、苏XX的亲属自愿达成经济赔偿协某,赔偿四被害人的亲属各x元人民币,已全部执付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死亡诊断书、死亡通知书、抢救记录、平顶山市急救中心出诊记录、病人资料表格、门诊病历、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病历、入院记录、焦卫东与程某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某工合同、建设工程某托监理合同、协某、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3.1”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请示、调查报告、赔偿协某、事故经济损失证明、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和定性亦无异议,但辩称:其一,被告人程某是一个农民工,对该事故的发生不负主要责任;其二,该事故系图纸设计上的缺陷,被告人无法知晓,也无法克服;其三,重大责任事故证据不足;其四被告人无特别恶劣情形,不能在三年以上量刑;其五,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事故发生后能对被告人积极救助,且民事赔偿到位,故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身为施工承包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赔偿款已到位,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要求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