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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与澄迈县长安镇合福村民委员会合福村民小组承包合同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2-07-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民再终字第11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民再终字第X号

原审上诉人王某甲,男,1966年出生,汉族,澄迈县建设银行下岗职工。

原审上诉人王某乙,男,1922年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系王某乙儿子),澄迈县X镇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帆,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澄迈县X镇X村民委员会合福村X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澄迈县技术监督局退休干部。

原审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与原审被上诉人合福村X组承包合同侵权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于1999年8月20日作出的(1999)海南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2年4月12日本院决定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王某甲及其代理人陈帆、王某乙的代理人王某丙和原审被上诉人合福村X组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丁及代理人王某戊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澄迈县人民法院(1999)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99)海南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曾繁桉

审判员黄永清

审判员陈文和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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