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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不服被告重庆市X区x局工伤性质认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市X区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刘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区xx局,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略)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委托代理人阳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市X区x局干部,住x市X区x道xx号。

第三人重庆市X区xx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略)

法定代表人陈x,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xx委员会干部,住重庆市X区x道xx号,现住重庆市X区xx中学,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任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xx委员会干部,住重庆市X镇xx路xx号,现住重庆市X区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李x不服被告重庆市X区x局工伤性质认定一案,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受理后,于同月26日分别向被告重庆市X区xx局、第三人重庆市X区xx委员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1日、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袁x,被告重庆市X区xx局的委托代理人阳x,第三人重庆市X区xx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严xx、任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判长何平

审判员鲁勇

人民陪审员唐万明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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