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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1年10月10日被福建泉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2年4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略)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11日和2012年2月14日,(略)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24国道自泉州往莆田方向行驶,1时40分行经肇事路段,未能察明前方路面的交通状况,操作不当,致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路面的反光桶在路右车道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陈某肇事时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2.26mg/x,属醉酒驾车。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向(略)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省泉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1)港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略)公安局出具被告人陈某归案的证明、缴纳罚金票据,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福建恒信司法鉴定所的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属自首,且系自摔的单方事故,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关于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章建育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章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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