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甲与兰考县闫楼乡育博中学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

负责人郭某乙,又名郭某。

原告郭某甲为与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三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为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安装门窗、旗杆、不锈钢牌子、太阳能、水管等,价值共计x元。当时被告没有给现金,由当时的董事长郭某山、校长王忠排给原告打一证明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但被告都不支付给原告钱。无奈,原告依法提出诉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门窗等款x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甲于2008年为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加工安装门窗、国旗杆、太阳能、水管等,价值x元,并由当时被告方董事长郭某山、校长王忠排等签字证明。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方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郭某山、王忠排支付,并承担诉讼费用。后原告又撤回了对郭某山、王忠排的起诉。

同时查明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现由郭某一人经营管理,并负责外欠债务的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本院调取的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的报告及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加工安装了门窗、国旗杆、太阳能、水管等,并且双方已对价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理应支付原告价款,故本院对原告郭某甲要求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支付价款x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甲价款x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兰考县X乡育博中学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判决书生效后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三民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云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