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丁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X,女,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杨树森。

被告人赵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X、李某乙、刘某、李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琼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乙X、李某乙、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树森,被告人赵某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丁与被害人李某乙X同在新蔡县X路北段鑫都足疗店打工。2011年9月5日晚22许,该二人在X房间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赵某丁将李某乙X推到在地,造成李某乙X右小腿骨折。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丁已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被害人李某乙X的谅解。赵某丁于2011年10月15日到新蔡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丁、四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X陈述、证人王某X、王某X、耿某证言,到案证明和户籍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某丁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进行伤残评定,待鉴定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芝

审判员张莹

审判员赵某丁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