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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穗,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穗,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6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隐瞒其被判刑十余年,正在服刑(保外就医)期间,我在被告和其父母的一再催促和欺骗之下,于2011年10月11日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10月23日过好,10月24日,被告突然外出,经我多次询问,被告家人才告知我,被告被判刑十余年,已经服刑3年多,这次因保外就医回来,10月24日,保外就医期限届满,被告又回到了焦作监狱。因被告的欺骗行为,造成我在不知被告系长期服刑人员的情况下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也无任何夫妻感情,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辩称:我没有欺骗原告,我婚后回焦南监狱,我给原告说了,我和原告认识时,我没有给她说我服刑,结婚前,我给原告讲了,我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我也要求离婚,我和原告结婚仅一天,没有共同财产,但彩礼咋说哩。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0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2011年10月23日,举行结婚仪式,第二天,被告即外出至今未归。庭审中,被告李某称其因保外就医期满,第二天到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并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以(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刑期从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被告李某称办结婚时已告知原告其为服刑人员,原告称被告外出后,问其家人才知道其被判刑12年,遂起诉离婚。

同时查明:原、被告定亲时,被告赠送给原告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价值6900元,给现金1100元(后被告李某又拿走500元),被告送好时,给原告现金1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极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应准予离婚。被告定亲时送给原告的金首饰,属赠与行为,原告可不再予以返还。被告要求返还现金x元,因被告明知自己系服刑人员,刑期较长,保外就医期间,与原告结婚,未明确告知原告这一基本事实,导致原告因不能接受被告系长期服刑人员而起诉离婚,被告称办结婚证时已告知原告系服刑人员,原告予以否认,对被告主张不予采信,因被告给付彩礼数额不大,且被告未提供因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基于本案实际,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以40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原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李某彩礼款4000元。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军

审判员张通子

人民陪审员郭某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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