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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甲与三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案

时间:2002-05-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三亚行初字第11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2)三亚行初字第X号

原告卢某甲,男,62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一凡,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原告胞弟。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市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三亚市政府复议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肖某某,男,51岁,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三亚市国营南田农场退休工人。

原告卢某甲不服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三府复决字(2001)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三亚市X镇对该纠纷重新作出了海棠府字(2002)X号处理决定。原告因此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

审判长刘万祥

代理审判员王筠

代理审判员左家锋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谈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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