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昌图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待业,住(略)。

被告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待业,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某东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孟立军、张立杰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8月9日、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与被告无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相应的子女抚育费。

被告朱某辩称,若原告向其返还建仓房款,则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支付相应的子女抚育费。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被告结婚证原件2份。欲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事实。

2、原、被告婚生子刘某奇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欲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的状况。

对以上1-2份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称无异议。经审查以上1-2份证据均具有独立证明效力且无瑕疵,故对以上1-2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可以确认的事实为:

原、被告于2007年4月26日未登记结婚,同年11月14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刘某奇(X年X月X日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7月18日分居至今;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为婚后生活被告以彩礼款购置1套家具、一台彩色电视机、一台双缸洗衣机,上述财产均在原告处存放。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在本案诉讼中被告称若原告返还其为建仓房及院套的出资款,其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且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婚生子随其生活,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原、被告婚生子的健康成长,故原、被告婚生子刘某奇由原、被告共同抚育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相应的子女抚育费。由于1套家具、1台彩色电视机、1台洗衣机系被告以彩礼款所购,被告购置上述财产所用价款系原、被告婚前原告个人财产,具有原告个人所有性质,故此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关于被告称原、被告婚后其以个人财产修建仓房和院墙,要求原告返还购置此财产所耗价款的主张,原告称此财产系其母出资所购,被告应对其此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对其此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除本人陈述外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此项事实成立,被告应对其此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被告称其无力支付婚生子刘某奇抚养费的主张,对此主张被告除其本人陈述外未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此项事实成立,被告应对其陈述的无力抚养婚生子刘某奇的事实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二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一款、第十八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刘某奇由原、被告共同抚育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每月给付刘某奇子女抚育费150元至婚生子18周岁止,此款于每年的1月10日给付;其中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的子女抚育费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执行。

三、被告朱某以彩礼款所购置的1套家具、1台彩色电视机、1台双缸洗衣机归原告所有;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东

审判员孟立军

审判员张立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婧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昌民 朱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