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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因盗窃于2011年7月3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1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到驻马店市X区X街高招办西侧废品收购站门口,将彭水堂的人力三轮车及所收废品盗走。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300元,废品价值334元。

二、2011年5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周某到驻马店市X路中心医院门诊楼三楼更衣室内,将党筝的210元现金盗走。

三、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周某到驻马店市X区X街垃圾中转站门口,将吴以林的一辆人力三轮车盗走;次日中午,又到该地方将段保善的一辆人力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两辆电动车价值330元。

四、2011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到驻马店市X区X街高招办西侧废品收购站门口,将彭水堂的一辆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50元。

五、2011年7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到驻马店市X区X路驻马店市中心医院门诊楼后侧,将高保军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00元。

六、2011年7月17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到驻马店市X区X街一生缘网吧门口,将张伟峰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9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实施第四起盗窃被抓获后,其又主动供述了其他几起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水堂等人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2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犯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有前科劣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周某因盗窃被抓获后,又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红宇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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