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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刑初字第208号王某、王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X,男。2011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资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被告人王某,男。2011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资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林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欧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资兴市X组路边的一株被资兴市林业局挂牌保护的红豆杉的一根枝干的尾部于2008年被冰雪折断了,枝干仍留在树上。

2010年4月份,时任村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找到道塘村X组长王某,要求王某将这株后都删尾部被冰雪压断的枝干砍掉,被告人王某告之其看法古树是违法行为,王某表示有什么事由其负责。之后,王某喊了王某、王某、王某等人去砍,但遭到拒绝。同年9月份,王某再次找到王某说:“你将那根红豆杉枝干砍掉,村上付100元劳资”。王某答应了,并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用弯把据将那株红豆杉的枝干从树上锯下来,然后将据下的枝干裁成三桐。王某砍到锯下来的红豆杉枝干还未腐朽,可以利用,就叫儿子王X将这三桐红豆杉原木拖到道塘村部保管。10月份王某将一桐大的红豆杉锯成三块板方存放在家中,另外两桐红豆杉原木送给他人。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王某采伐红豆杉枝干蓄积0.1569立方米(材积0.102立方米)。

本院审理查明,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王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王某、王某、王某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案件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资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树木红豆杉,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王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没收被告人王某、王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红豆杉,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谭智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庆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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