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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垌心蓓红幼儿园与姚某,杨某、全某某、周某乙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平市人民法院

原告桂平市垌心蓓红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全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旭成,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桂平市供销社干部。

被某姚某(身份证号:(略)),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国禄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黄宝炜,桂平市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桂平市供销社干部。

原告桂平市垌心蓓红幼儿园与被某姚某,第三人杨某、全某某、周某乙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某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建武、人民陪审员刘卓燕组成合议,于2011年7月20日、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桂平市垌心蓓红幼儿园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旭成、周某甲,被某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宝炜,第三人全某某、第三人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某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平市垌心蓓红幼儿园诉称,桂平市垌心蓓红幼儿园原是李霞出资兴办,2010年2月1日姚某、周某乙、全某某三人共同出资受让由李霞转让的该幼儿园,并共同经营,由姚某担任院长。在经营至2010年4月15日,因三合伙人意见分歧,姚某、全某某提出退股。姚某将其30%的股权以x元转让给杨某;全某某将其30%的股权以x元转让给周某乙。2010年7月15日杨某又将其30%的股权转让给周某乙;2011年1月1日周某乙又将其30%的股份转让给陈爱珍。现在桂平市垌心蓓红幼儿园是由周某乙、陈爱珍两人合伙经营,全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陈爱珍担任园长。

被某姚某在担任幼儿园院长期间,主要经手收取幼儿园的保育费、学某、伙食费等,2010年4月2日姚某、周某乙的代理人周某甲、全某某进行核算:姚某收款x元,支出x.20元,余款x.80元;周某甲收款x元,支出x元,超支7618元;全某某收款7530元,支出7187.30元,余款342.70元。

原告认某,原告桂平市垌心蓓红幼儿园是桂平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某姚某占用企业的公款不返还的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为某,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某姚某返还占用原告的公款x.80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原告为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实原告是经登记设立的民办企业;

2、合作经营垌心蓓红幼儿园协议书、委托书各1份。证实:姚某、全某某、周某乙签订协议书,合伙经营垌心蓓红幼儿园;委托书是证实周某乙委托周某甲代为某理幼儿园;

3、垌心蓓红幼儿园股东股金收入证明书。证实姚某、全某某、周某乙投资10万元经营垌心蓓红幼儿园,其中:姚某、全某某各投资x元,周某乙投资x元;

4、垌心蓓红幼儿园关于原合作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证实:姚某、全某某、周某乙签订协议书,姚某将其占有蓓红幼儿园30%的股份以x元转让给杨某;全某某将其占有蓓红幼儿园30%的股份以x元转让给周某乙;

5、收条1份。证实周某乙接收全某某在蓓红幼儿园的股权,给付转让金x元给全某某。

6、五菱牌面包车转让协议书。证实:姚某与周某甲签订协议约定,登记为某某所有的五菱牌面包车一辆,是合伙财产,过户到周某甲的名下;

7、垌心蓓红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书。证实:2010年7月29日杨某与周某乙签订协议书,杨某将在垌心蓓红幼儿园股权30%股份,转让给周某乙;

8、收条。证实:杨某收到周某乙给付股份转让金x元;

9、蓓红幼儿园经营开支情况表15份。证实:蓓红幼儿园的开支,其中:姚某收款x元,支出x.20元,余款x.80元;周某甲收款x元,支出x元,超支7618元;全某某收款7530元,支出7187.30元,余款342.70元;

10、收条1份。证实:杨某已将其在幼儿园30%股份转让给周某乙,已收到周某乙给付的股金x元。

被某姚某辩称,被某姚某与全某某、周某乙合伙经营蓓红幼儿园是事实,在合伙期间是由被某任法定代表人,即是幼儿园的园长,因为某儿园是属于个人合伙,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幼儿园的收支均是根据具体情况,由各合伙人收款和支付必要的开支。由于合伙人之间有意见,经合伙人同意,被某与第三人全某某、周某乙、杨某于2010年4月15日签订“垌心蓓红幼儿园关于原合作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垌心蓓红幼儿园资产价值15万元,姚某、全某某的股份各占值x元,周某乙的股份占值x元,姚某将其占有蓓红幼儿园30%的股份以x元转让给杨某;全某某将其占有蓓红幼儿园30%的股份以x元转让给周某乙;新股东应在2010年4月20日前将股金交给姚某、全某某。如果新接管的股东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股金,姚某、全某某仍是幼儿园的合伙经营权人。协议签订后,第三人没有依协议的约定给付股金给被某。因为,全某某与周某甲是夫妻关系,虽然从名义讲周某乙是股东,实际上他只是挂名,幼儿园也就是全某某、周某甲夫妻经营,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某无奈离开了蓓红幼儿园。

被某认某,原告起诉以被某已经退股,要求被某返还占用的x.80元,是没有事实根据的,理由:一、因为某某与第三人全某某、周某乙、杨某于2010年4月15日签订“垌心蓓红幼儿园关于原合作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属于附条件的协议,条件没有成就协议就不生效,由于杨某没有支付股金给被某,所以,该协议不生效,至今被某仍是蓓红幼儿园的合伙人,拥有幼儿园的财产权;二、按照被某与全某某、周某乙签订的合伙协议,蓓红幼儿园属于个人合伙,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在被某经手保存的x.80元和全某某保存的342.70元都是合伙人的财产,应该怎样处分合伙人尚未协商;三、2010年3月至4月份的工资原告至今没有给付被某;四、从2010年4月15日被某离开幼儿园后,不参加经营,幼儿园由全某某、周某乙经营,至今没有进行清算。为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全某某述称,被某姚某已退股,应将占用原告的公款返还给原告。

第三人周某乙述称,被某姚某已退股,应将占用原告的公款返还给原告。

被某姚某、第三人全某某、周某乙没有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某认某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诉讼主张,因为,垌心蓓红幼儿园关于原合作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没有生效,第三人杨某在没有取得幼儿园的股份的情况下,将股份转让给周某乙,转让关系是无效的。第三人全某某、周某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综合全某证据,本院确认某下法律事实:

2010年1月31日被某姚某与第三人周某乙、全某某签订合作经营垌心蓓红幼儿园协议书,约定:姚某与周某乙、全某某共同出资兴办,接管由案外人李霞开办,登记为某平市垌心蓓红幼儿园,出资情况:姚某、全某某各出资x元,各占30%股份,周某乙出资x元,占40%股份;经营的风险责任和利益分配按出资比例;由姚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全某工作,全某某负责院内后勤,食品卫生、安全某作,周某乙是委托周某甲代理工作,负责抓好人事管理、院内外宣传工作。合作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合作期间优先考虑院内的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再考虑利益分红;合伙期间的实物、无形资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期满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协议签订后,三合伙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姚某、全某某各出资x元,周某乙出资x元进行经营,经营至2010年4月。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出现意见分歧。2010年4月2日姚某、周某乙的代理人周某甲、全某某进行核算,在合伙期间,姚某收款x元,支出x.20元,余款x.80元在姚某处;周某甲收款x元,支出x元,超支7618元;全某某收款7530元,支出7187.30元,余款342.70元在全某某处。

2010年4月15日被某与第三人全某某、周某乙、杨某签订“垌心蓓红幼儿园关于原合作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姚某、全某某、周某乙投资在垌心蓓红幼儿园共10万元,姚某、全某某各出资x元,周某乙出资x元,各股东占的股份分别为:3:3:4,垌心蓓红幼儿园现值15万元,姚某、全某某的股份各占值x元,周某乙的股份占值x元。姚某将其占有蓓红幼儿园30%的股份以x元转让给杨某;全某某将其占有蓓红幼儿园30%的股份以x元转让给周某乙;新股东应在2010年4月20日前将股金交给姚某、全某某。如果新接管的股东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股金,姚某、全某某仍是幼儿园的合伙经营权人。协议签订后,第三人杨某没有依协议的约定给付股金给被某姚某,第三人周某乙已履行协议将股金款x元给全某某。

2010年7月19日杨某与周某乙签订《垌心蓓红幼儿园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杨某将其所购买姚某垌心蓓红幼儿园30%股权,以x元转让给周某乙;付款方式:首付x元,其余在姚某付清占有幼儿园的x.80元后付清;签订本协议书后,垌心蓓红幼儿园的财产权、经营权全某属于周某乙所有。协议书签订后,周某乙于2010年7月29日给付了x元给杨某。

本院认某,本案原、被某、第三人讼争的焦点:一、2010年4月15日姚某、全某某、周某乙、杨某签订的《垌心蓓红幼儿园关于原合作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二、姚某现保管的x.80元是否是垌心蓓红幼儿园合伙人姚某、周某乙的共同财产。关于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姚某、全某某、周某乙、杨某签订的协议书,是上述合伙人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因为,该协议书是附条件合同,主要内容是姚某、全某某将其在幼儿园各30%的股份,分别以x转让给杨某、周某乙,杨某、周某乙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x元交给姚某,如果杨某、周某乙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付清款,姚某、全某某仍拥有幼儿园的财产权和经营权。所以,协议必须在条件成就时才成立。

周某乙支付清转让款给全某某,全某某与周某乙之间的转让关系生效,而杨某没有依约定的期限支付清转让款给姚某(直至今没有给付)。所以,姚某与杨某的转让关系不成立,姚某仍是垌心蓓红幼儿园的合伙人。关于财产权的问题:按照姚某、全某某、周某乙签订的合伙协议,在合伙期间幼儿园的所有财产和无形资产是属于合伙人所,由于合伙人合伙经营的幼儿园,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于各合伙人掌管的资金,并无明确约定该如何保管使用。特别是从合伙至今,没有进行清算,并且存在纠纷之中,所以,被某姚某持有的x.80元仍然属于被某姚某和第三人周某乙的合伙财产。故此,原告起诉,要求被某返还占用的x.8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桂平市垌心蓓红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平市垌心蓓红幼儿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6元,款汇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略),或通过邮局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汇足上述款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杨某雄

审判员黄建武

人民陪审员邹志存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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