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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告罗某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肖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崔文珊、曹群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10年4月1日,某某公司与某某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限为1年,并约定了违约金。罗某系某某A402房业主。某某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罗某却拒缴物业费。请求法院判令:1、罗某支付某某公司物业管理费1635.12元;2、罗某支付违约金1250元(计算至2011年9月30日)。

被告罗某未答辩,也未出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质某、辩论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7日,罗某与长沙教育基建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长沙市X区X路某某A栋X房,建筑面积136.27平方米,约定于2005年11月30日前交房。

2010年4月1日,某某业主委员会与某某公司签订《某某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对某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收取,业主拖欠3个月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加收3‰违约金。

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某某小区进行了一年的物业管理,罗某一直没有交纳物业费。某某公司按136.26元/月、共计欠费1635.12元催交欠费,罗某仍未交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工商登记信息、身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催费通知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某业主委员会与某某公司签订的《某某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某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的协某,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某某公司履行了对罗某房屋所属的某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罗某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罗某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某某公司要求罗某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罗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635.12元;

二、罗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长沙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邓露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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