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蒋XX与上诉人欧X因相邻纠纷及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蒋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欧X

上诉人蒋XX与上诉人欧X因相邻纠纷及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宁远县人民法院(2008)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蒋XX、欧XX,上诉人欧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本案争执的焦点主要是双方财产损失的金额,因双方财产损失均未依法经相关部门鉴定和评估,故原判认定上诉人蒋XX4,906.61元和上诉人欧X400元的财产损失依据不足。上诉人蒋XX虽然提供了宁远县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认定上诉人蒋XX房屋维修费用为4,906.61元,但由于该鉴定报告系上诉人蒋XX单方委托,且鉴定部门未提供任何鉴定单位及个人的鉴定资质,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判在不采信该证据(报告)的同时,又以该报告为依据认定和判决赔偿上诉人蒋XX4,906.61元的经济损失明显不当。同时,此案于2008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审在既无法定扣除审限事由,也未办理任何延审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拖到2011年10月12日才予审结,严重超过审理期限,属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某宁远县人民法院(2008)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某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平

代理审判员李飞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