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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某、吴某甲、陈某、吴某乙、罗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彭某依据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某、吴某甲、陈某、吴某乙、罗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477.29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某、吴某甲、陈某、吴某乙、罗某分期将执行款交到本院,现已付清全部款项,这些款项已由本院将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彭某。至此,申请执行人彭某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某

审判员钟健华

审判员李祖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石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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