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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杨某丁妨害公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0月23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0月23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0月23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0月23日被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邹红梅,贵州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晃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杨某丁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昌培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某丁英担任记录。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杨某丁及其委托辩护人邹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丁、姚某乙与朋友何某、杨某戊等人在新晃侗族自治县计划生育管理局旁的夜宵摊吃夜宵。酒后被告人杨某丁对路过的姚某己、尹某某出言不逊,被姚某己的丈夫张某发现后,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新晃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将被告人姚某乙及另一方当事人姚某己、张某等人带到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城派出所进行调解,被告人杨某丁见被告人姚某乙被带走也马上赶到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城派出所。调解过程中姚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姚某甲,讲自己在外面打架被新晃城派出所抓了,要被告人姚某甲带钱来赔偿他人损失。被告人姚某甲与被告人姚某丙来到新晃城派出所后,被告人姚某丙看见被告人姚某乙被抓,即动手殴打民警。被告人姚某甲即上前帮忙,从身边拿起一根警棍对民警王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杨某丁、姚某乙也趁机对民警进行殴打,致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城派出所民警王某、陈某、董某某受伤,新晃城派出所办公室门锁等物损坏。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丁赔偿受伤民警医药费人民币9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杨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戊、何某、尹某某、杨某戊、姚某己、张某、田某某、郭某某、姚某庚的证言,雷某、潘登的证词,陈某、王某、董某某出具的案发情况说明、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2011)晃公鉴(伤)字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晃公(新)决字(2011)第X号、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医药费收据、收条,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杨某丁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杨某丁以暴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杨某丁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杨某丁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辩护人邹红梅提出被告人杨某丁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赔偿受伤民警医药费902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暴力阻碍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被告人姚某甲持械殴打执法民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姚某丙、杨某丁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被告人姚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三、被告人姚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姚某甲的刑期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2年4月22日止;姚某乙的刑期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姚某丙的刑期自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

四、被告人杨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昌培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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