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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龙某诈骗、滥伐林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靖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德玖担任某判长,人民陪审员王礼忠、刘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霞担任某录。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08年8月15日,在靖州县新世纪华天宾馆208房,广西籍女子琼某(以下简某琼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顺某丙(已判刑),商议通过“斗牛”(一种赌博方式)使诈的方式合伙骗钱,顺某丙同意。当日下午,顺某丙又邀来龙某、树某丁(另案处理),四人进一步商妥:以喝茶为由将赖某某骗来后再叫其“斗牛”,由龙某到靖州县药材市场宗某某住处拿来琼某放在此处的四方均设有能弹出扑克牌机关的桌子,并要龙某的妻子连某戊以找丈夫为名将能使用该机关的琼某带到现场。后树某丁、顺某丙多次打电话给赖某某,要其前来喝茶。22时许,赖某某到新世纪宾馆,由树某丁将其带到208房,在房内树某丁、顺某丙、龙某对赖某某讲,时间太晚不喝茶了,大家某起“斗牛”。四人一起在设有机关的桌子上“斗牛”。半小时后,连某戊以找丈夫龙某为名按原商定的计划将琼某带到宾馆208房,并谎称系其表妹。琼某来后加入牌局,在顺某丙、树某丁、龙某四人的配合下,琼某采用牌桌换牌的手段首先赢赖某某随身带的现金3000元,后四人同意以欠钱的方式赢下赖某某280000元,并于第二天由赖某某写下欠条。赖某某走后琼某、顺某丙、树某丁、龙某将所赢的3000元钱分掉。一段时间后,顺某丙、树某丁、龙某多次找赖某某还钱,当赖某某先后还了69000元给顺某丙、树某丁、龙某后,双方约定余款不再偿还。得款后龙某、树某丁、顺某丙将该款分掉。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借某、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3、证人顺某丙、树某丁、连某戊、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滥伐林木罪

2008年5月,被告人龙某从靖州县绿之嘉林业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公司转让的位于平茶镇X村的“石家某”山场林木。2008年11月,龙某向靖州县林业局申请并对该山场进行了规划设计。2008年12月左右,龙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委托其弟弟亮某某雇请民工进入山场砍伐作业,期间将伐下的部分木材运出销售。至2009年4月份左右,该山场被全某砍伐完毕,仍没有办理任某许可手续。经鉴定,该山场被采伐的林木蓄积达1330立方米。

2011年4月4日,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员在怀化市明辉大酒店将被告人龙某抓获。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靖州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靖州县森某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靖州县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及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复、靖州县森某公安局移送案件函、靖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出售造林青山转让合同书、林权流转合同书、协某、靖州县劳动监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卢某、亮某某、简某、全某、董某某、梁某某、南某己、福某某、任某某、荣某、周某庚、文某、春某某、乾某某、志某某、家某某、五某某、粟某、刚某、银某某、森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该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赌博为名,在赌博过程中,利用赌具弄虚作假,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某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违反森某法及相关的林业保护性法规,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对森某进行砍伐达1330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某第二款的规定。应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二罪,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某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辩称,1、打牌的行为是赌博,不是诈骗他人钱财,不构成诈骗罪。2、砍伐山场我已转让给“老苗”,是帮“老苗”砍伐的,并是在“老苗”告诉我采伐许可证已办好,才砍的,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08年8月15日,在靖州县新世纪华天宾馆208房,广西籍女子琼某(以下简某琼某,另案处理)与顺某丙(已判刑)商议,通过“斗牛”(一种赌博方式)使诈的方式合伙骗钱。当日下午,顺某丙邀来龙某、树某丁(另案处理),四人进一步商妥:以喝茶为由将赖某某骗来后再叫其“斗牛”,龙某到药材市场宗某某住处取来设有机关的桌子,连某戊以找丈夫龙某为名将能使用设有机关牌桌的琼某带到现场。几人分工完后,树某丁、顺某丙多次打电话给赖某某,要其前来喝茶,22时许,赖某某到新世纪宾馆,树某丁将其带到208房,在房内树某丁、顺某丙、龙某对赖某某讲,时间太晚不喝茶了,大家某起“斗牛”。四人便在设有机关的专用牌桌上进行“斗牛”。半小时后,连某戊以找丈夫龙某为名按原商定的计划将琼某带到宾馆208房,并谎称系其表妹。琼某来后加入牌局,在顺某丙、树某丁、龙某的配合下,琼某利用牌桌进行换牌的手段赢下赖某某随身带的现金3000元。随后四人同意赖某某以借某的方式继续赌博,到第二天早晨7时许,共赢赖某某280000元。赖某某走后,琼某、顺某丙、树某丁、龙某将所赢的3000元钱分掉。8时许,顺某丙、树某丁、龙某坐树某辛车到赖某某经营的铅笔厂要赖某某分别写下借280000元的四张借某并确定还款期限。赖某某先后还款69000元给顺某丙、树某丁、龙某,其中树某丁得3万4千余元、龙某得3万余元、顺某丙与琼某分得5千余元。之后双方约定余款不再归还,四张借某归还给赖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的立案情况;

2、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证明2008年8月15日晚上7时许,树某丁、周某庚明(顺某丙)打电话给赖某某,要赖某某去喝茶,因有客人没去。晚上10时,树某丁、顺某丙又打电话给赖某某,要赖某某出来喝茶并告诉赖某某到“华天宾馆”,赖某某到了“华天宾馆”后,树某丁带赖某某到宾馆二楼X房间与顺某丙和龙某会合。这时,树某丁提出“斗牛”,四个人玩20元的“斗牛”玩了十多分钟后,龙某的老婆带了一个女人进来并参与“斗牛”,那个女的来了后就玩大了,最大的可押1000元,玩到第二天早晨7点钟,赖某某输了随身带的3000元钱后,以欠钱的方式又输了280000元。第二早晨8点多钟在赖某某的工厂,赖某某打了四张借某给顺某丙和树某丁等人,其中借某某19000元、树某丁60600元、龙某74000元、琼某129000元,并注明还款期限。赖某某在8月17日还顺某丙5000元、9月初还树某丁10000元、9月14日晚上还给龙某、树某丁20000元、9月15日晚10点多钟,还给龙某、树某丁34000元;

3、证人树某辛证言,证明2008年8月15日晚上7时许,顺某丙打电话给树某丁,要树某丁到“华天宾馆”208房,树某丁到208房后看到顺某丙和一个广西籍的女子在一起,过了一会儿龙某来了。顺某丙就说:那个广西籍女子是个“杀手”,等一下叫赖某板来“斗牛”,只要下注时压那个广西女子那一方就稳赢。晚上10点多钟,赖某板来了,四个人开始玩牌,玩了半个小时那个广西籍女子来了,顺某丙将位子让给那个女子,顺某丙就在旁边押,玩牌到第二天早晨7点多钟,赖某板输了280000元。后来赖某板打了四张借某,其中借某某6万多元,顺某丙1万多元,龙某7万多元,广西籍女子12万多元。9月初,赖某某还给树某丁1万元,9月14日晚上,赖某板还了2万元给树某丁和龙某,各人分得1万元,9月15日,赖某板还了3.4万元给树某丁和龙某,龙某分得2万元,树某丁分得1.4万元;

4、证人顺某壬证言,证明2008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周某庚明(顺某丙)打电话要龙某到“华天宾馆”去打牌,龙某到了宾馆门口就碰到了顺某丙,二人到了208房,广西女子琼某在房间里面,过了一会儿树某丁、连某戊来了,几个人一起商量叫赖某板过来打牌,当时商量由顺某丙和树某丁负责叫赖某板,琼某负责搞鬼,龙某负责到靖州县药材市场宗某某处拿专用赌博的桌子,琼某与连某戊以表妹相称。到了晚上10点钟左右,赖某板来了,开始我们四个人玩牌(玩20元钱的牛牛)。过了十多分钟,连某戊带琼某进来了参加玩牌,顺某丙将位子给琼某,自己在旁边压注,玩牌到第二天早晨7点钟时,赖某板就输了28万元。后来我们到赖某板的铅笔厂要他写了借某,四张借某共28万元。在8月17日左右,赖某某给了5000元钱给顺某丙,顺某丙留了2000元,另三千给了龙某和树某丁;

5、证人连某癸证言,证明2008年8月中旬,龙某与三个男子和一个广西女子在“华天宾馆”赌博,到第二天早晨7点多钟,听说赖某板输了28万元钱;

6、证人宗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8、9月份的一天,龙某从宗某某家某拿了一张可以换牌进行赌博的桌子,龙某拿走桌子后,顺某丙打电话给宗某某,要宗某某到“华天宾馆”和树某丁等人一起去打牌,搞铅笔厂赖某板的鬼,宗某某没有去;

7、借某、收条,证明被害人赖某某因打牌所欠的28万元钱,以借某的方式来归还,并还了6万9千元钱;

8、被告人龙某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龙某的出生时间等基本情况以及抓获过程;

9、被告人龙某的供述与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并记录在卷。

二、滥伐林木罪

2008年10月18日,被告人龙某从靖州县绿之嘉林业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平茶镇X村“石家某”山场的林木。2008年10月27日,被告人龙某将“石家某”山场的林木转让给柳某某,并签了转让协某。2008年10月28日,被告人龙某在征得柳某某同意的情形下,向靖州县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指标并要求对该山场进行规划设计,2008年11月13日,靖州县林业局林调队对该山场进行了勘查设计,设计地点为靖州县X组“称架脑”山场,小地名“石家某”山场。2008年12月左右,在未得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龙某便擅自组织民工进入山场砍伐林木,并委托其弟弟志某某负责砍伐山场的记帐及期间砍伐下的部分木材运出销售。至2009年4月份左右,该山场的林木被全某砍伐完。后经鉴定,该山场被采伐的林木蓄积达1330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靖州县森某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靖州县森某公安局移送案件函、靖州县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及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复、靖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立案及侦查情况;

2、证人邓某、卢某、应某、福某某的证言、出售造林青山转让合同书、林权流转合同书,证明2005年9月28日,邓某、卢某等人购买应某、福某某所造的平茶镇X村“石家某”山场的林木后,2005年11月1日,邓某、卢某将“石家某”山场的林木转让给菲菲森某资源开发(绿之嘉林业)有限公司;

3、关于转让靖州平茶8#、9#、10#林地的协某,证明2008年10月18日,靖州县绿之嘉林业有限公司将“石家某”山场的林木转让给被告人龙某;

4、关于转让平察官团村X组称架脑山场的协某,证明2008年10月27日,被告人龙某将架脑山场转让给柳某某;

5、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靖州县林业局林调队证明,证明2008年10月28日,被告人龙某向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证,靖州县林业局林调队于2008年11月12-13日对申请砍伐的“称家某”(小地名“石家某”)山场进行调查设计;

6、靖州林业局林政资源站证明,证明2005年至2010年度,靖州林业局林政资源站没有对平茶镇X村“石家某”山场发放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7、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负责砍伐山场监工的是被告人龙某的弟弟“小何”(亮某某)和官团村的家某某;

8、证人亮某某的证言,证明进入“石家某”山场砍伐林木的采伐工是通道人,由亮某某组织的;

9、证人简某、全某、董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08年的冬天和2009年的春某,帮龙某在平茶镇X村苗寨砍伐林木,由于龙某欠工钱,还到靖州县劳动局投诉过;

10、靖州县劳动监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证明龙某欠砍伐工的工钱后,砍伐工到靖州县劳动局投诉;

1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砍“石家某”山场的林木是老板喊通道县的人砍伐的;

12、证人荣某、周某庚、文某、春某某的证言,证明“石家某”山场的林木在2008年冬天到2009年春某,被二次砍完;

13、证人乾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份时,乾某某帮龙某卖过木材指标,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6月份,龙某在乾某某的货场加工木材;

14、证人志某某的证言,证明“石家某”山场的林木砍伐后,龙某打电话要志某某把木材全某装车运出山场,后志某某联系车辆运输木材;

15、证人家某某的证言,证明在砍伐“石家某”山场林木时发生纠纷,亮某某和龙某要家某某协某,解决纠纷;

16、证人五某某的证言,证明砍伐“石家某”山场的林木,主要是龙某自己管理,有时他的两个弟弟在管理,修山场的路是龙某自己叫“刚某”去修的,运木材的车辆是亮某某联系的;

17、证人粟某、刚某、银某某的证言,证明粟某、刚某、银某某帮龙某运过木材和修路的事实;

18、怀升司[2011]林鉴字第X号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石家某”山场被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330立方米;

1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被伐林木的地理位置、林木的存放位置的现场情况;

20、被告人龙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龙某的出生情况及被抓获的过程;

21、被告人龙某的供述,其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无出入。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玩牌为名,在玩牌过程中,利用赌博工具“专用赌桌”弄虚作假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龙某违反森某法规,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他人对森某进行砍伐达1330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龙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赌博诈骗,是指形似赌博,输赢原本没有偶然性,行为人诱使对方参与赌博,从而不法取得对方财物的行为。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龙某的最初犯意及其与琼某等人共谋的主观目的,就是要骗取即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而并非《刑法》第303条所指的“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上,龙某等人分工明确,实施了一系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引诱赖某某到场参赌,给付钱财,而并没有实施如《刑法》第303条所指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龙某等人的行为既占有了赖某某用于赌博的赌资,也直接侵害了赖某某的合法私有财产。被告人龙某的行为完全某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龙某提出的不构成诈骗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龙某虽然将“石家某”山场的林木转让给柳某某,并签了转让协某,但在“石家某”山场的林木转让后的第二天,被告人龙某仍然向靖州县林业部门申请林木规划设计和采伐许可证,在明知采伐许可证未下达的前提下,被告人龙某擅自组织砍伐人员进入山场砍伐林木,造成滥伐林木1330立方米,被告人龙某的行为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龙某提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五某第二款、第二十五某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某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谢德玖

人民陪审员王礼忠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四十五某盗伐森某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某法的规定,滥伐森某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某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某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某负刑事责任某,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某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某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某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某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某。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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