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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1-0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刑一终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1)东刑一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饶县X镇,汉族;初中文化,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该村,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林甸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林甸县食品厂下岗职工,暂住(略)。2000年9月20日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2000)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9543。39元。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饶县人民法院(2000)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明磊

审判员徐峰

代理审判员马曰全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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