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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亚细亚药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康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0-08-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济知初字第13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济知初字第X号

原告济南亚细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学勇、刘某某,济南市历下区司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珠海康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州南坑工业区九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该公司部门主管。

委托代理人邵元超,上海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亚细亚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康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亚细亚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学勇、刘某某,被告珠海康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祝某某、邵元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亚细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细亚公司)诉称:原、被告均生产卫生部批准的褪黑素类产品,原告产品名称叫“眠尔康”,被告产品名称叫“脑白金”,功能为改善睡眠。然而被告在宣传材料中却宣称其脑白金产品的主要成份是“脑白金”,并称天然脑白金是体内“脑白金体”所分泌的激素。事实上,从医学定义上讲,人脑内被康奇公司称为“脑白金体”的腺体历来叫松果体(松果腺),被康奇公司称为“脑白金”的物质历来叫“褪黑素”。被告违规宣传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这种认识,“人脑内有脑白金体,它分泌脑白金,珠海康奇公司能生产脑白金,别的厂家生产的是褪黑素产品,与脑白金是完全不同的产品。”被告利用这种改变人体器官名称的方法,误导消费者以扩大其产品的销量,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列的以虚假广告的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原告及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及诉讼代理费。法庭开庭审理中,原告将赔偿请求变更为1元人民币。

被告珠海康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奇公司)辩称:首先被告脑白金产品既有胶囊又有口服液,具有改善睡眠和润肠通便两种功能,而原告产品仅具有改善睡眠单一功能,因此脑白金与眠而康并非同一类产品,两者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原告诉讼逻辑错误。其次,被告没有主观过错。被告在生产销售脑白金及广告宣传时,原告还没有取得卫生部批文,更谈不上生产、销售。脑白金产品在时间上先于眠而康的客观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再次,作为知名产品的脑白金在客观上也不可能同一般产品眠尔康去实施竞争,原告起诉没有依据。而原告随意变更请求数额,并实施了对比广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损害被告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诉讼实质是借助新闻炒作,牟取不正当利益。综上,被告对原告并没有实施不正竞争行为,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原告亚细亚公司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合资企业,经营范围为制造、开发原料药、保健品及其原辅料,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1998年5月11日其获卫生部卫食健字(1998)第X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名称为“眠尔康片”,功效成份(或主要原料)为褪黑素,保健功能为改善睡眠,适宜人群为40岁以上成年人。

被告康奇公司系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注册的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中包括生产、销售保健食品。1997年12月12日其获卫生部卫食健字(1997)第X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名称为“脑白金胶囊、口服液”,功效成份(或主要原料)为褪黑素、低聚糖,保健功能为改善睡眠、润肠通便,适宜人群为中老年人。被告对其产品采取复合包装形式,包装盒上对产品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配料、功效成份等作了标注。同时,被告在其产品包装盒内的说明书、产品介绍及济工商印广登字(99)第(略)号柜台发放广告单中作以下相同或类似描述:人体的司令部是大脑,大脑的总司令是人脑中央的(略)(俗称脑白金体)。其分泌的物质为脑白金,它控制着人体的衰老程度。此外,被告在销售脑白金产品同时赠送的宣传册《席卷全球·脑白金》及1999年7月26日至同年7月28日在《济南时报》上刊登的“人体衰老可缓吗”系列讨论文章中亦作如下描述:人脑由大脑、脑干、脑垂体和脑白金体组成。随着年龄的增长,脑白金体分泌的脑白金日益下降,这时如果每天饮用适量的脑白金,使人体脑白金含量达到年轻时水平,人体就进入年轻状态。

根据原告所举证据,1993年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化学化工词汇》(第三版)将“(略)”翻译为松果腺。2000年1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系统解剖学》(第四版)、1998年8月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人体解剖学》(第二版)等公开出版物中,对松果体(略),(略)位置及机能等作了介绍。其位于丘脑的上后方,以柄附于第三脑室顶的后部,为一椭圆形小体,形似松果,颜色灰红。松果体在儿童期比较发达,成年后松果体部分钙化形成钙斑。松果体可以合成和分泌褪黑激素(略)等多种活性物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脑白金产品及购买发票、产品的说明书及其他材料、济工商印广登字(99)第(略)号广告单、《席卷全球·脑白金》宣传册、济南时报1999年7月26日至同年7月28日连载文章、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系统解剖学》、《人体解剖学》、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化学化工词汇》,被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原告眠尔康产品及购买发票,本院调查的被告企业登记资料、印刷品广告发布申请表等书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亚细亚公司与被告康奇公司作为依法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两者均有保健食品的生产及销售,并取得卫生部核准颁发的生产功效成份为褪黑素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且实际从事了市场经营活动。被告康奇公司为本企业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制发脑白金产品说明书、广告单、宣传册及相关宣传等市场竞争性行为,是否对原告亚细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本案争议焦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该法第九条又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原告所举证据,被告康奇公司脑白金产品包装盒上对该产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配料、功效成份及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所作标注与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内容相同。被告其主观上无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过错,客观上也没有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或诋毁原告及其眠尔康商品和其他经营者同类产品的行为。康奇公司作为以褪黑素((略))为原料的“改善睡眠”功能产品——脑白金胶囊的生产经营者,虽然在其宣传材料中出现“人脑中有脑白金体,分泌物质为脑白金”具体情节不真实的宣传,属于对人体解剖学医学术语“松果腺(体)”及其分泌物质“褪黑素((略))”不规范名称解释,仅对此并不能认定被告康奇公司对产品的介绍是虚假广告,对社会产生危害。对于了解或不了解松果腺(体)及其分泌物质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来说,亦不足以引起对被告康奇公司商品产生有别于其他褪黑素类商品而导致误购。且被告在其商品中具体情节不真实的介绍不是形成其商品市场竞争优势的唯一决定因素。原告诉称被告在宣传材料中称其产品的主要成份是脑白金体,被告康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并作出合理解释。但原告坚持被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构成以虚假广告进行了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康奇公司抗辩本案原告实施了对比广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损害被告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康奇公司未提起反诉,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亚细亚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商希平

代理审判员林洁华

代理审判员王俊河

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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