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喻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喻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牌号为湘x号中型厢式货车在长沙市X区X片X栋南某地段自西向东行驶,恰遇被害人周××经过该地段由东往西行走至此,因被告人喻某所驾机动车与其持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在驾驶过程中未主动避让行人,其驾车行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致使其所驾车辆车头与停放在路边的一皮卡车相撞,并将被害人挤压在两车中间,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皮卡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被告人喻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喻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符合交通工具机械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湘x“中兴1022N”车损失共计人民币3640元。案发后,被告人喻某已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并切实履行,且其已赔偿被撞受损车辆全部维修费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的陈述,证人赵某、胡某、谢某、喻××的证言,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单及车辆检验照片,长公交认字(2011)第F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雨)公(刑)鉴(痕)字(2011)X号《车辆痕迹鉴定书》,(雨)公(物)鉴(法)字(2011)第X号《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长价认车字(2011)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长公(直)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投案经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喻某的供述及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周××亲属及被害人朱××的经济损失,取得他们的谅解,其所在基层组织也出具帮教材料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对被告人喻某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上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