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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农民,住(略),特别代理。

被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高中文化,永兴县二中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系朱某之夫,住(略),特别代理。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诉称:2006年1月19日被告朱某以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立下字据,约定月息2分,三个月之内偿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8年10月30日偿还利息800元,2011年8月28日被告又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5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自愿于2012年4月16日前偿还原告曹某本金及利息总计60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被告朱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淑华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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