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湖南某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胡某丁、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X路。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芳,湖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石门县X镇观山居委会澧阳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男,46岁。

原审原告胡某丁,男,71岁。

原审原告王某某,女,68岁。

上述两原审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曾建红,常德市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德开发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德开发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湖南某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丙,原审原告胡某丁、王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曾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9月7日7时30分,李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x小型普通客车载乘客胡某俐,沿桃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桃林东路X路交叉路口时,由于李征未根据当时路面及天气情况确保安全时速,加上该路X路面与泥土结合段,局部凹凸不平,没有警示标志,致使李征驾车遇凹凸路面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李征受伤,胡某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三大队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常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确保安全时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佳美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俐无责任。佳美公司对该认定结论不服,以该工程施工完毕且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为由,于2010年10月29日申请复议。但佳美公司又于2010年12月9日,以其与建设单位达成了相关协议为由,撤销了复议申请。此后,二原告与李征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但是二被告一直未予以赔偿。2007年9月20日,原湖南某德德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佳美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桃林东路二标段发包给佳美公司。2010年4月24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为合格,常德市建设局德山分局出具了竣工验收证书。因胡某俐死亡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安葬费13003.8元;2、死亡赔偿金:16566元/年×20年=331320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11825元/年×14年/2=82775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477098.8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中,李征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佳美公司承建的桃林东路二标段工程在事故发生前已竣工验收合格,其在2010年4月24日后依法对该路段不再有管理义务,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该道路的管理权即由建设方承受,常德开发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道路的管理权已转移给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因此该道路的管理义务仍应由其承担,因常德开发区未尽管理义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责任大小的划分客观,但其认定由佳美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与客观事实不符,对此不予采纳。本次事故中李征无证驾驶,应由其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常德开发区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原告在与李征达成赔偿协议后,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胡某丁、王某某各项损失95419.76元;二、驳回原告胡某丁、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二原告负担1050元,被告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1050元。

上诉人常德开发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佳美公司承建的桃林东路二标段工程在事故发生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佳美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佳美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原告胡某丁、王某某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期举证期限内,上诉人常德开发区、被上诉人佳美公司及原审原告胡某丁、王某某均未向某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佳美公司承建的桃林东路二标段工程在事故发生前即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佳美公司依法对该路段不再有作为施工作业单位的管理义务,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该道路的管理权即由上诉人常德开发区X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道路的管理权已转移。因此,该道路的管理义务仍由其承担。因常德开发区未尽管理义务而产生的侵权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常德开发区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李冲

审判员熊云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