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夏某某与陈某森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18。

委托代理人徐必胜,江西青源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达,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森,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顺德区X镇苏溪豪贤家具厂(个体工商户)业某。

委托代理人袁国雄,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夏某某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月2日,原告在被告开办的佛山市顺德区X镇苏溪豪贤家具厂操作机器时,发生工伤事故,不慎弄伤右眼,事后送医院治疗,同年3月24日出院。2004年5月25日,原告经过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评定认定为八级伤残。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受伤至评残前的工资4222.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某助金(略)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12元,合计(略).3元。双方曾于2004年3月29日达成一份协议,协议上书写被告发给原告三个月的工资2100元并借给原告(略)元。原告承认收取了2100元。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本人工资是多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根据劳动行政法规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与证据接近程度来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工人工资标准和支付数额的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了黄石成签收的工资单据和协议来证实原告的工资数额和发放情况,但黄石成本人没有出庭,无法核实他的身份,黄石成签收工资单也无法证明原告已经收取了工资以及工资的数额。而被告提供的协议上则写明了发给原告三个月工资总额为2100元,原告也承认曾经签署该协议并收取了2100元,从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原告的月基本工资为700元。由于被告所举黄石成的工资签收单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收取了受伤之前的工资,这2100元应该视为是支付受伤之前的工资。另一方面,原告虽然主张其工资为当地木工平均工资2200元,但没有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其本人在协议中也确认是收取了三个月2100元的工资,故对原告主张其工资为2200元不予采纳。由于原告的月平均工资700元低于顺德区上年度企业某工月平均工资1380元的60%(即828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故应该根据828元为基数计算原告工伤赔偿的数额。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原告应该获得的工伤赔偿为:受伤至评残前的工资4222.3(828×4+828÷20.92×2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80(828×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某助金(略)(828×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12(828×4)元,合计(略).3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企业某册资料查询费60元、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略)元、经济补偿金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1743元,原告的上述请求并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经按协议借支了(略)元,但没有提供支出证据予以证实,且其提供证明被告已经支付了(略)元证词的证人也某有出庭作证,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某森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夏某某支付工伤赔偿(略)。3元。二、驳回原告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森负担。

上诉人夏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一、上诉人的月平均工资应认定为2200元,虽然上诉人说过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为2100元,但这是指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2日这段时是的工资,由于在这跨越三个月的时间里,实际开工天数少,工资也就自然少。但上诉人在9月至10月份的工资却很高,9月份实领工资为3348元,10月份的实际工资为3500元,这些工资数额都有由上诉人签收的,有被诉人保存的工资单为凭。用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2日这4个月零2天来计算,上诉人的月平均工资应为2200元,而不应为700元。对于证明上诉人每月实领工资数额的书面记录,上诉人每月领工资时都在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单上签字,上诉人签完字并领了工资后,该已签了字的工资单被被上诉人收回存档,被上诉人没有给上诉人任何凭证。所以上诉人没有工资单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但根据劳动部发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有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数额负有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却故意不举证,这样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认定上诉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二、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法请求即“要求被告(被上诉人)支付企业某册资料查询费60元,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略)元,经济补偿金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3元。”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是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非一审所认定的那样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上述两点所说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工资月薪为700元/月认定正确。上诉人在上诉状所叙述上诉人收取工资的方式与实际不相符,也与上诉人在仲裁时所提供的证明不相符,自相矛盾。从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明可以清楚地说明上诉人自己承认其领班黄石成手中收取工资,并非从被上诉人手中签收。同时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协议”已清楚证明上诉人的月薪为700元/月,而并非2200元/月。对于上诉人故意颠倒黑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请法院依法予以制裁。二、对于上诉人所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企业某册资料查询费60元、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1000元、经济补偿金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3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上诉人因工致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而不应适用其他条例和规章。根据以上法律依据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显然没有以上项目的赔偿义务。综上所述,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如下证据:证明一份,证明1、上诉人是从领班手中领取工资,而不是从被上诉人处领取工资;2、上诉人已经承认收取了受伤之前工资,额外收取的2100元是受伤之后的;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陈某是虚假的。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明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因此不予质证。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是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已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的新证据的要求,因此本院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定。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确认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中已经自认其受伤前三个月工资为2100元,该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700元。上诉人没有提供反驳证据,认为其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确认协议的证明力,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以顺德区上年度企业某工月平均工资1380元的60%(即828元)为基数计算上诉人工伤赔偿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由于本案是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所以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来确定相关的赔偿项目,因此上诉人关于支付企业某册资料查询费、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因此上诉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为30元×83×70%=1743元,上诉人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陈某森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夏某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743元。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睿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斯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