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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镇X村。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乡马连庄。

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乡马连庄。

担保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王某的大哥,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王某、高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姚小林独任审判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高某之子王某某(已故)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2011年原告丈夫因故死亡,共获得赔偿款375000元,原告只领取了5000元,下余370000元由二被告领取。二被告为埋葬其儿子开支40000元,偿还债务10000元,现剩余320000元。

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所生儿女王某某、王某由被告王某、高某监护,原告可以随时探望;

二、王某某死亡所得现剩余的赔偿款320000元,其中280000元归王某某、王某所有,由被告王某负责管理,由担保人王某负责监管,在监管过程中任何人不能挪用,否则由被告王某、担保人王某承担责任;40000元归还原告曹某所有,由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前给付原告;

三、原告曹某与王某某所有的3间平房由王某某、王某所有,由被告王某负责管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小林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薛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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