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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口市涿鹿县法院

公诉机关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县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XX县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栗XX无证驾驶时风牌三轮车,由北向南某至XX乡X村路段处,与行人任XX碰撞,致任XX经抢救无效死亡,栗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诉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栗XX对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辩护意见及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栗XX无证驾驶无牌证时风牌三轮车,由北向南某至XX乡X村路段时,与行人任XX碰撞。被告人栗XX将被害人任XX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栗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栗XX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车辆技术、痕迹检验报告证实车辆肇事后的情况。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任XX的死亡原因。

4、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栗XX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5、协某、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栗XX对被害人亲属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栗XX的谅解情况。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栗XX的基本情况。

7、被告人栗XX的供述。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栗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诉请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栗XX积极救治被害人,当庭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域平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赵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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