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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佛山市利生医学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编号(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玲,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利生医学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

法定代表人S某(略)。

委托代理人林慧俐,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利生医学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利生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周某某请求:一、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将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利生公司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4283元的标准向周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略)元(4283元/月×3),以及劳动仲裁费200元”;三、将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利生公司向周某某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6424。50元((略)元×50%)”;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利生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佛山市利生医学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签收本民事调解书后向周某某支付人民币(略)元;

二、仲裁处理费2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财产保全费173元,合共573元,由佛山市利生医学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佛山市利生医学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佛山市利生医学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须向周某某支付523元;

三、周某某通过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佛山市利生医学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兆祥分理处帐户(银行帐号(略))金额(略)元的方式,将上述第一、二项佛山市利生医学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须承担的金额(略)元支付给周某某;

四、周某某放弃其他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纠纷相互不再追究。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治艳

代理审判员陈庆莉

代理审判员万晓庚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卢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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