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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犯集资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女,xx岁,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身份证号:xx。汉族,无业,中专文化,住富平县。2011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王府井大街派出所网上抓逃抓获移送富平县公安局,同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富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2月份至2011年元月份,被告人朱xx以自己在西安做啤酒生意和园某绿化工程需要借某周某为由,并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刘某乙、官某、白某、柳某、纪某、杨某、刘某乙、康某、王xx、任xx、许xx等共计89390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被告人供述、借某、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据此认为被告人朱xx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一年。

庭审中,被告人朱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解自己是民事借某,不构成犯罪,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0月,被告人朱xx以和一名叫郭xx的朋友在西安做啤酒生意需要资金周某为名,找朋友刘某乙借某,并承诺一毛钱的利息,先后借某刘某乙33900元。后通过刘某乙介绍,被告人朱xx以同样理由,三分或五分的息借某某30000元,朱x元,李x元,纪某60000元。被告人朱xx按一毛钱利息和刘某乙结算,共计付利息大概50000元。所借某款被告人用于清息、家庭生活消费、赌某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⑴案件来源证实公安机关接刘某乙报案,称被被告人朱xx骗取153900元后该朱下落不明的事实。

⑵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xx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王府井大街派出所网上抓逃抓获的事实。

⑶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09年10月份,朋友朱xx声称和一个叫郭xx的朋友在西安做啤酒生意需要钱周某,并承诺一毛钱的利息,先后借某自己33900元,连同所欠利息打了6万元的借某。并通过自己借某某30000元,朱x元,李x元,纪某60000元,共计支付利息大概50000元。

⑷被害人官某陈述证实,2009年12月份,邻居刘某乙介绍她的朋友朱xx给自己认识,说朱xx做啤酒生意需要钱周某,让自己借某给朱xx,由她担保,五分钱的息,先后借某自己30000元,累计付了17500元的息。后听刘某乙说朱xx是骗人的,已经报案了。

⑸被害人白某陈述证实,侄媳妇刘某乙领一个女的介绍给自己,说这女的做啤酒生意需要钱周某,让自己把积攒的钱借某这女的,利息五分,并由她担保,自己借某那女的20000元,借某上写的儿子李x的名字。共计付自己5000元的息。

⑹被害人柳某陈述证实,2009年12月,邻居刘某乙介绍她的朋友朱xx给自己认识,说朱xx做啤酒生意需要钱周某,让自己借某给朱xx,由她担保,三分钱的息,借某自己10000元,累计付了3600元的息。借某上写的是丈夫朱xx的名字。后听刘某乙说朱xx是骗人的,已经报案了。

⑺被害人纪某陈述证实,2010年5月份,表妹刘某乙介绍她的朋友朱xx给自己认识,说朱xx做啤酒生意需要钱周某,让自己借某给朱xx,五分钱的息,借某自己10000元。2010年12月份,表妹作担保,她朋友又以做绿化生意为由借某自己50000元。共计付了6000元的息。

⑻证人陈xx证实,妻子朱xx一直骗自己说在西安做啤酒生意。2011年3月份,被妻子朱xx骗钱的人找自己问朱xx的下落,后自己到西安找到朱xx问她为啥不还别人钱,经追问,朱xx告诉自己这几年根本没做生意,一直以做啤酒生意为由借某过活。后两人商量将付了首付的房子以11万元转让给了同学李xx。二人到北京游玩时朱xx被北京公安机关抓了。

⑼证人李xx证实,朱xx告诉自己和一个叫郭xx的朋友在西安做啤酒生意,自己曾拉着朱xx借某钱。

⑽证人郭xx证实自己和朱xx是同学,但没有做过合伙生意,也没有经济往来。

⑾被害人官某、白某、柳某、纪某辨认被告人朱xx的笔录及照片证实借某的人就是被告人朱xx。

⑿借某证实被告人朱xx借某某60000元(其中26000元是利息)、官某30000元、朱x元、李x元、纪某60000元。

⒀富平县公安局证实经多方调查,未发现朱xx投资经营任何生意。

⒁被告人朱xx供述证实,自己以在西安做啤酒生意,资金紧张为由,找朋友刘某乙借某,并承诺一毛钱的息,保证生意只赚不赔。先后从刘某乙和通过刘某乙借某亲朋好友,共计153900元,打有条据。刘某乙挣利息差。共付利息5万元左右。所借某款用于家庭消费、赌某、旅游等。

⒂任xx、崔xx、达xx等人证实,和被告人朱xx常在任xx开设的赌某打麻将,朱xx能输些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2、2010年4月,被告人朱xx采用上述同样手段,许诺一毛钱的利息,先后借某朋友杨某130000元。付杨某息10000元。后通过杨某介绍,被告人朱xx以同样理由,二分的息借某某现金100000元。所借某款中10万元被告人给其丈夫陈xx用于购置家庭住房,其余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⑴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0年4月,从小玩大的朋友朱xx找自己,说在西安做啤酒生意需要资金周某,借某己钱,并承诺一毛钱的息。自己先后借某朱xx13万元,得1万元的息,连同所欠利息朱xx打了16万元的借某,有张写的是丈夫郑xx的名字。通过自己担保,朱xx还借某刘某乙10万元。

⑵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同事杨某和其朋友朱xx找自己,说朱xx做啤酒生意需要周某资金,让自己借某给朱xx,三分钱的息,由杨某担保。自己借某10万元,后听杨某说朱xx是骗人的。

⑶证人陈xx证实,妻子朱xx曾给自己10万元,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的首付款。

⑷被告人朱xx供述证实,自己以在西安做啤酒生意资金紧张为由,找朋友杨某借某,并承诺一毛钱的息,保证生意只赚不赔。先后从杨某处借某金13万元,付1万元息。连同所欠利息打了16万的借某。通过杨某介绍,借某刘某乙绪10万元。所借某款中10万元给了丈夫陈xx用于交购房首付款,其余用于吃饭、赌某、旅游等。

⑸借某证实被告人朱xx借某某160000元(其中30000元是利息)、刘某乙10000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3、2010年5月,被告人朱xx以与别人合伙放贷手头紧为由,许诺五分钱的利息,借某朋友康某30000元。给付利息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⑴被害人康某陈述证实,2010年5月,朋友朱xx找自己,说与别人合伙放私贷,手头紧,让自己借某给她,自己借某朱xx4万元,借某上写的丈夫范xx的名字,朱xx归还了1万元,共得6000元的息。

⑵被告人朱xx供述证实,自己以在西安做啤酒生意资金紧张为由,找朋友康某借某,并承诺五分钱的息,骗取康某现金3万元,付6000元息。

⑶借某证实被告人朱xx借某晓玲40000元(其中10000元已归还)。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4、2010年11月,被告人朱xx以在西安Pm灞搞园某生意需周某资金为由,许诺二分钱的息,先后三次骗得其姑父王x元。通过王xx介绍,被告人朱xx以同样手段骗得洪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⑴被害人王xx报案陈述证实,2010年11月份,侄女朱xx来我家,说其在西安Pm灞搞园某生意需要资金周某,承诺二分钱的息,先后三次借某自己13万元。还以同样理由借某朋友洪x5万元。为取得信任,朱xx说她在富平人家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有套房,还领我们去看了房。

⑵被害人洪x报案陈述证实,2010年12月初,同村的王xx领着他侄女朱xx找我,说他侄女在西安Pm灞搞园某生意需要资金周某,让我借某给他侄女。承诺二分钱的息。为让我放心,朱xx还说她在富平人家小区X区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有套房,价值40多万,还领我和王xx去看了房。后才知道那房子是开车接送朱xx的叫李xx的小伙的房子。

⑶证人李xx证实,朱xx说她在西安做啤酒生意和园某绿化生意,让自己开车拉她到刘某乙她姑父家要过几次钱。自己没领过她姑父到富平人家小区的家里去。

⑷证人秦xx证实,在邻居王xx家闲谝时,王的侄女朱xx说她做园某工程需要资金周某,借某王xx10万元。

⑸张xx证实,同村的王xx领着他侄女朱xx,说是做园某绿化工程需要资金周某,丈夫洪x借某朱xx5万元。

⑹被害人王xx和洪x的辨认笔录证实,借某的人是被告人朱xx,开车的小伙是李xx。

⑺借某证实被告人朱xx借某xx13万元,借某x5万元。

⑻公安机关证明证实,经过调查,未发现朱xx投资经营啤酒、园某、混凝土搅拌机等生意。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5、2010年8月,被告人朱xx以要在西安混凝土搅拌站放一辆搅拌车,手头紧为由,许诺四分钱的息,骗得朋友任x元。给付利息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⑴被害人任xx报案陈述证实,2010年8月,在自己家打牌的朱xx说她想在西安买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手头紧,让我借某10万元,承诺四分钱的息。共给付利息8000元。

⑵借某证实被告人朱xx借某xx现金10万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6、2010年3月,被告人朱xx以在西安做啤酒生意需周某资金为由,许诺五分钱的息,骗得其姐夫许x元。给付利息20000元。同年11月,被告人朱xx又以在西安搞园某绿化工程需借某周某为由,骗得许x元,给付利息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⑴被害人许xx报案陈述证实,2010年3月,亲戚朱xx来我家,说其在西安做啤酒生意,资金缺口有几十万元,让借某给她。她丈夫陈xx也是这么说的,我借某了他夫妻俩10万元,五分钱的息。朱xx给付利息2万元。2010年11月,朱xx又来找我,说做园某绿化工程让再借某给她,我提出要看一下她的工程,她和一小伙带我去西安三桥高速路一工地上看,那小伙说朱xx准备入股,朱xx顺势让筹钱给她,我再借某了她10万元。还是五分的息,她给了利息6000元。

⑵证人李xx证实,朱xx给她姐夫说她与别人合伙做绿化生意,还介绍我认识她姐夫,让我拉她姐夫到我承包的工地转了一圈。

⑶证人陈xx证实,2010年3月,妻子朱xx说她做啤酒生意需要钱周某,她姐夫许xx不放心借某给她,让我去证实她是为生意筹钱。后经我出面证实,她姐夫借某她10万元,借某上写了我们俩的名字。钱被朱xx拿走了。

⑷被害人许xx辨认笔录证实,开车拉着他去工地的小伙是李xx。

⑸借某证实被告人朱xx先后两次借某xx20万元。

⑹公安机关证明证实,经过调查,未发现朱xx投资经营啤酒、园某等生意。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同时查明,侦查阶段,被告人朱xx的丈夫陈xx退还赃款16万元,按数额比例退还了被害人。扣除被告人给付利息后,退还被害人刘某乙48000元、杨某54400元、刘某乙46400元、康某11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xx在实施诈骗时,将亲戚、朋友作为犯罪对象,不是以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手段,其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xx归案后退还部分赃款,减少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态度尚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考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朱xx违法所得6339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菊芳

人民陪审员孟荣强

人民陪审员赵琴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单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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