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诉被告陶某乙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又名杨X)。

被告陶某乙。

原告杨某诉被告陶某乙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安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陶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1980年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生一子杨某,现已成家,原、被告虽结婚三十多年,但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被告平时疑心很重,经常怀疑原告与别人关系不正当,致使原告在家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陶某乙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们也没有分居,我在家里干完所有家务,为这个家贡献大多了,累得我现在一身的病,原告现在在外边有第三者,并与之长期在一块鬼混生活,为了家庭和孩子,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一孩子,取名杨某,现已成婚。后因原告长期在外居住,加之被告又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双方之间才发生矛盾,原告曾几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而二十余年,双方之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虽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又身患多种疾病,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亦可重归于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陶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安民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