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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男,奉节县人。

被告人黄某,男,奉节县人。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7日被逮捕,2012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4日晚,奉节县公安局夔门派出所及刑警大队民警对奉节县X镇李家沟大桥北侧的人民广场等处进行巡逻。当晚,被告人黄某与朋友李其等人一起喝酒后,相约到奉节县三峡风B幢负六楼的WIN酒吧喝酒时碰到战友黄某,在向自己的朋友介绍黄某时与李其发生纠纷,后被劝解。此时,执行巡逻任务的民警王明、白某等人接到报警后对WIN酒吧进行了巡查。后黄某等人将已醉酒的被告人黄某扶进电梯,黄某见黄某仍吵闹为让其醒酒便打了黄某两耳光。巡逻保安看见后以为电梯内有人打架遂喊值班的其他人员报警,再次接到报警的民警王明、白某等在三峡风B幢平街层电梯口对刚出电梯的被告人黄某及黄某等人依法进行盘查,两人拒不接受盘查,被告人黄某用拳头将民警白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白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902.80元。(已当庭履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费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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