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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艾某,男,……

被告:岳某,女,……

原告艾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被告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某诉称:2007年元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2007年11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农历10月11日生育女儿,现随原告生活。婚前原、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请求判令由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支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岳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并判令原告返还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原告还应给付被告经济困难帮助款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30日举行结婚典礼,2007年11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农历10月1日生育女儿,2012年元月2日开始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9月份被告只身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生育了孩子。近来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但夫妻感情还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以利于其健康成长,原、被告都应静心换位思考,双方多思己过并予改正,双方相互多一份谅解,多一份宽容。只要原、被告双方共同努力,其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艾某要求与被告岳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加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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