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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孙某娥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X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执行人孙XX,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执行人张A,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执行人张B,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怀中刑一终字第X号、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XX、张A、张B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XX、张A、张B已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怀中刑一终字第X号、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怀中刑一终字第X号、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被执行人孙XX、张A、张B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红军

执行员骆军

执行员满亚平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董泽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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