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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科实业有限公司与韩进海运有限公司、深圳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案

时间:2004-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7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德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森威大厦雍景园14B。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桂钢、刘亚娟,分别为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略).,Ltd.)。住所地:(略).,25-11,(略)-Dong,(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W某n-(略),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向勇、赵淑洲,均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蛇口新时代广场X层。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莉,深圳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深圳市德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德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经与被上诉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协商,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收到和解款项,因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德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德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680.5元。上诉人深圳市德科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本院退给深圳市德科实业有限公司768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舜贤

审判员何文龙

代理审判员饶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翔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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