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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某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赵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赵某之子。

诉讼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吕某戊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吕某戊之母。

诉讼代理人吕某戊珍,女,X年X月X日出生。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丁、李某之女。

诉讼代理人吕某戊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丁、李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吕某戊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吕某戊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吕某戊之女。

法定代理人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戊、吕某己之母。

诉讼代理人左晓琳,河南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5月27日被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缓刑考验期限至2011年6月6日止。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5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于2011年5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某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某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某辛,河南某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某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因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延期审理两次。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赵某丙及其诉讼代理人司相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X、吕某戊、吕某己及其诉讼代理人左晓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丁、李某及其代理人吕某戊珍、吕某戊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赵某X、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郭某辛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日,焦作煤业集团辉县市赵某二矿(以下简称赵某二矿)洗煤场工地在进行填土过程中,与辉县X村负责施工的赵某X等人产生矛盾。2010年1月2日下午3时,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赵某二矿保安队副队长孙某、王某X(二人已判刑)将被告人董某和薛某、王某X、郜XX、林XX、李XX、袁XX、周某某(上述七人已判刑)陈某、孙某、王X、赵某X、王某X、张X、张XX、牛某、冯某壬(上述九人已不起诉)集中到赵某二矿西南某,向他们分发洋镐把等工具,并指示若与村民冲突可以动手。当赵某乡X村民赵某X、吕XX、王某X等人到赵某二矿干扰施工时,被保安强行带离厂区,后双方互相吵骂并互砸石块致使矛盾升级。之后,郜XX打开大门,被告人董某和薛某、王某X、郜XX、林XX、李XX、袁XX、周某某、陈某、王X、赵某X、王某X、张X、张XX、牛某、冯某壬、孙某冲出大门,手持洋镐棒等工具对吕XX、王某X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随后,焦作煤业集团赵某一矿(以下简称赵某一矿)保安队副队长赵某X、靳XX(二人已判刑)带领刘XX、齐XX(二人已不起诉)等人(均为赵某一矿保安)赶到赵某二矿西南某,与孙某等人汇合,孙某安排人给他们分发了洋镐把等工具,王某X、孙某、赵某X、靳XX对在场的赵某一、二矿保安均指示,若与村民发生冲突可以动手,此时,赵某乡X村民汪某X、赵某X、赵某X、赵某X等人赶到赵某二矿并进入大门内,将值班室玻璃砸碎,再次引起双方冲突,被告人董某等人将汪某X、赵某X、赵某X、赵某X打伤。吕XX、赵某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吕XX、赵某X均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王某X、汪某X、赵某X的损伤为轻伤;赵某X的损伤为轻微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现某勘验笔录、现某、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赵某X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严某、赵某丙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汪某X、吕某戊、吕某己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吕某丁、李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人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认犯罪。

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董某系从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日,赵某二矿洗煤场工地在进行填土过程中,与辉县X村负责施工的赵某X等人产生矛盾。因担心小罗召村民阻挠施工,2010年1月2日下午1时,赵某二矿保安队副队长王某X、孙某将被告人董某和薛某、王某X、郜XX、林XX、李XX、袁XX、周某某、陈某、孙某、王X、赵某X、王某X、张X、张XX、牛某、冯某壬集中到赵某二矿西南某,向他们分发洋镐把等工具,并指示若与村民冲突可以动手。当赵某乡X村民赵某X、吕XX、王某X等人来到赵某二矿洗煤场工地干扰施工时,被保安强行带离厂区,后双方互相吵骂并互砸石块致使矛盾升级。之后,郜XX打开大门,被告人董某和薛某、王某X、郜XX、林XX、李XX、袁XX、周某某、陈某、王X、赵某X、王某X、张X、张XX、牛某、冯某壬、孙某冲出大门,手持洋镐棒等工具对吕XX、王某X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随后,赵某一矿保安队副队长赵某X、靳XX带领刘XX、齐XX等人赶到赵某二矿西南某,与孙某等人汇合,孙某安排人给他们分发了洋镐把等工具,王某X、孙某、赵某X、靳XX对在场的赵某一、二矿保安均指示,若与村民发生冲突可以动手,此时,赵某乡X村民汪某X、赵某X、赵某X、赵某X等人赶到赵某二矿并进入大门内,将值班室玻璃砸碎,再次引起双方冲突,被告人董某等人将汪某X、赵某X、赵某X、赵某X打伤。吕XX、赵某X经抢救无效死亡,吕XX、赵某X均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王某某、汪某X、赵某X的损伤为轻伤;赵某X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所在单位赵某二矿因吕XX死亡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丁、李某、汪某X经济损失86万元,因赵某X死亡赔偿严某、赵某丙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赵某X经济损失10万元,王某某经济损失8万元,汪某X经济损失8万元,赵某X经济损失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结论

(1)吕XX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吕XX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某颅脑损伤死亡。

(2)赵某X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赵某X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某颅脑损伤死亡。

(3)汪某X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汪某X的损伤为轻伤。

(4)赵某X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赵某X的损伤为轻微伤。

(5)王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

(6)赵某X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赵某X的损伤为轻伤

2、现某勘验笔录及现某、现某照片,证明案发现某的相关情况。

3、民事赔偿协议书、保证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所在单位赵某二矿因吕XX死亡共赔偿吕XX、李XX、汪某X经济损失86万元,因赵某X死亡赔偿严某、赵某丙经济损失50万元;赔偿赵某X经济损失10万元,王某X经济损失8万元,汪某X经济损失8万元,赵某X经济损失6万元。

4、焦作煤业集团赵某矿区治安保卫部关于被告人董某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董某系赵某二矿保卫人员。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号码(略),住焦作市X街X号。

6、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7、焦作市公安局山阳派出所抓获证明,证明焦作市公安局民警张建伟、陈某于2011年5月26日在焦作市X区X号将被告人董某抓获的事实。

8、焦作市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董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临时羁押该所。羁押时间:2011年5月26日至2011年5月30日。

9、河南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X、孙某、赵某X、靳XX、薛某、王某X、郜XX、袁XX、周某某、林XX、李XX共十一人于2011年3月24日分别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王某X十五年、孙某十三年六个月,赵某军、靳XX十年六个月,薛某、王某X、郜XX十年,袁XX、周某某八年六个月,林XX七年八个月,李XX三年五个月。

10、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对同案犯陈某、刘XX、牛某、齐XX、张X、孙某、王X、王某X、张XX、赵某X、冯某壬共十一人的不起诉决定书,证明上述十一名同案犯于2011年7月12日分别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1、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壬证言,证明元庄的施工车辆在赵某二矿施工中被小罗召的赵某X等人阻拦的事实。

(2)证人赵某X证言,2010年1月1日下午,因赵某二矿洗煤场填土施工问题其同该矿保安发生争吵的事实。

(3)证人陈某X证言,证明2010年1月1日赵某乡X村民在该矿洗煤场工地阻挠施工,1月2日上午,其担心下午洗煤场工地再被小罗召的人阻挠,就给该矿管保安的王某X打电话,让保安去维持秩序。当天下午,其看到小罗召村的赵某X等人来到西南某工地阻挠施工的事实。

(4)证人赵某X证言,证明2010年1月2日下午3点左右,其和王某某、赵某连、赵某癸四人到矿里说赵某二矿工地施工事宜,被保安撵了出来,王某X出来以后用自行车拦住矿区X路,当时还有赵某X的面包车在跟前,车里及周某某有赵某X、赵某X、赵某X、郭某某、吕XX、赵某X几个人。其和王某X跟保安骂起来,后保安手持洋镐棒从厂里跑出来打他们,王某X、吕XX还有其父亲赵某X被打的事实。

(5)证人赵某X证言,2010年1月2日下午,我刚开始在吕XX的彩票点买彩票,后来广建接赵某X个电话说二矿有事,我就和吕某戊建一起去二矿了。到二矿大约有四点,离大门还有二十多米的时候,我看见我们村的王某X坐在一辆破自行车上,他旁边还放着一辆破自行车,在路上横放着,挡着路。路边赵某X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在路边停着。到车跟我就拉开车门上车了,我们村的治安主任赵某X也在车上,我上来后,广建也上来了,我们在车上说话,正说着二矿两个保安去拉王某某,我们几个赶紧下车,一下车,里面的保安喊那两个保安让他们回去。我们下车的同时,赵某X也过来了。一会二矿里面出来二三十个保安,手拿羊镐棒,我赶快跑了,我看到有人拿羊镐棒打王某X,后来发现某XX、赵某X都受伤了。

(6)证人赵某X证言,2010年元月2日,我在赵X的工地上修我们的铲车,看见赵某乡元庄的人还在卸土,王某某用赵某洲的电话打电话喊赵某X。开始就我和赵某洲、王某某三个人,然后,陆续去了赵某X、赵某来、郭某某刚、赵X、吕XX、赵某癸等人。赵某元庄的人卸车时,我们往跟走不让他们卸车。后在矿门口,赵某X不知为什么和在门口站着的保安发生了口角了,我看见保安有人拿砖扔赵某X,赵某X也拿石头扔保安们,保安们开始拿棍往门外跑打赵某X,他们几个人都跑了,吕XX被人打翻了。

(7)证人赵某X证言,赵某二矿占用我村X村成立一个小罗召工程队,凡矿上牵连我村的土方工程都应该归我们工程队干。昨天我们发现某村一些土方回填活让别人干了,我们去矿上协调也没有协调成。2010年1月2日我和赵某X、王某X乘坐赵X的面包车到二矿西南某门口,又去找二矿说这事,被他们撵出来了,这时郭某某、吕XX也来了,赵某来也在门外。王某X搬了两辆自行车放到二矿门外几米处,赵某X又去二矿,在门岗处与保安争吵起来。

后来几十个保安都拿着羊镐棒冲出来,我们都跑了王某某、吕XX被打伤了。

(8)证人郭某某证言,2010年元月2日下午,我在我村吕XX那打麻将,吕XX接了一个电话,接过电话后吕XX跟我说别打了,矿上承包工程的事,咱去那瞧瞧吧,赵某某也在那,我们叫上赵某某三个一起步行往矿那去,到了矿门口,我们见赵某保的面包车在那停着,赵某X、赵某洲在赵某保面包车上坐,赵某某和吕XX上了面包车,他们几个在车上商量承包工程的事,过去十几分钟,赵某二矿出来一、二十个保安,人手一根羊镐棒,我们赶紧跑,我看见保安围着王某某、吕XX乱打一顿。

(9)证人赵某X证言,2010年1月2日下午,我和赵某X、赵某远、赵某洲、王某某、赵某保几个人一块往工地去,王某某弄了一木头板横到矿门口。后赵某二矿的保安有二十多人冲出了门,用洋镐把乱打。后见我村的吕XX、王某某受伤了。停了约二十分钟,我村的人来到现某的人就很多了,赵某X要进到赵某二矿去找赵某X,几个保安上去用洋镐把赵某X给打翻了。

(10)证人孙某证言,这次是王某X在现某组织打架的。王某X跟我说“你带几个人拿洋镐棒到施工场看看,是否有人闹事”,我就让保安郭某某通知其他二矿上的保安在矿上西南某集合。是赵某乡X村的赵某X领的人闹事的,矿上让赵某X领人填西南某处的产品仓的大坑,因价钱问题,赵某X和矿上没有说好。因急欲施工,矿上就让赵某乡X村的人填,赵某X就来闹事,2010年1月1日,赵某X就来闹事,1月2日,矿上为保证顺利施工,就组织保安维护施工秩序。大约下午三点钟,赵某X领着五、六个人到大坑边,阻止施工,我就领着八九个人将赵某X等四、五个人从西南某赶出矿区,同时,我让郭某某给王某X打电话,让他赶快过来西南某。后见赵某X在门外打电话,我让保安把西南某的大门关上,小罗召的一个瘸子用自行车堵到大门口,我们双方僵持在一起。过了三、四分钟,王某X到西南某,这时,有一辆面包车过来了,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赵某X领着人围住门,开始用门口的石子隔着门砸保安,双方用石头互相砸,不知道是谁将大门打开,我矿区的保安拿洋镐棒冲出去打外面的村民,有一个人被打翻了。我们的保安返回后,一矿的赵某X、靳XX四个人领着一矿的保安也赶过来了。我们站着四排队,这时,门外的老百姓冲进矿区五、六个人,被保安用洋镐棒打了出去,其中一个妇女也被打了。刚把人打出去,又冲进四、五个人,也被打出去了,其中一个男的被打了。

(11)证人赵某X证言,2010年元月2日下午,赵某X等在赵某二矿门口闹事,用石块往厂里扔,我们保安弄恼后,往外去找他们,最先出去的是张X、王X、郜XX等人,我和董某掂洋镐棒在后面出厂大门后,我看见张X、郜XX、李XX等十来个人用洋镐棒夯一个人,我看见石料旁躺着一个人,我朝那人身上屁股上夯了两下,董某也用洋镐棒朝那人身上夯了几下。

(12)证人王某X证言,郜XX、林XX、董某、薛某四个人首先冲出去,郜XX、林XX、董某、薛某在前面打翻一个人,这个人躺在石子上,郜XX、林XX、董某、薛某四个人往前走了,后面跟着的侯利军、赵某X、李XX、周某某、牛某、袁XX、陈某上来打了这个人后又往前走了,我和王某X、冯某壬也用羊镐棒夯这个人腿了。

(13)证人周某某证言,赵某X几个人跑了,剩下两个人,我们就用羊镐棒打他们。停有二十分钟,一矿的人也来了,我们集合好,孙某让我、林XX、冯某壬、王某X和耿副队长去领洋镐把,一矿的人每人去拿一根。后又来了很多老百姓,他们到大门外,用石头砸我们,我们一边往后撤,一边和他们对砸,后来有两个男的将大门卸下来一侧,进来了一个女的将值班室的门窗砸了,我们就和他们打,然后他们就跑了,我看到领头的那个老头在地上坐着,头上有血。第一次打的时候,有五、六个人,围着前面的那个男的打了,我记得有董某等人。

(14)证人王某X证言,我们的人不知道是谁开开门,我们的人都冲出去了,我也出去了,我见薛某、王某X、周某某、董XX、冯某壬,他们几个人在前面,我到跟时,前面他们已经将一名男子打翻了。

(15)证人陈某证言,王某X给我打电话让去西南某,到西南某后,我看到六七个人在俺工地阻止施工,我和王某X把他们撵出门外,他们其中一人用两辆自行车把门堵住了,孙某和王X去搬自行车,和那六、七个人一块的老百姓不让搬,孙某和王X就把大门锁门了,外面那六、七个人用石头往俺这边砸,把俺中间一、两个人砸伤了,后来,我们急了,就都撵出去了,我出门的时候被挤翻了,等我跑到跟时,看见有个四十岁的人躺地上了,董某用手中的洋镐把朝那人腿上打了一下。

(16)证人牛某证言,跟随赵某X的那一个四十岁左右的残疾人用自行车等物将大门堵上不准出入,并对我们漫骂,此时,开来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三个人,大约都是三十多岁,拿起门外石堆里的石头向我们砸来,我们一二十个用石头还击。后薛某甫、郜XX、王某X、袁XX、董某、郭某某等人拿着木棒冲了出去,我在大门口站没动手,冲出去的人将从面包车下来的其中一个人砸翻,殴斗持续了大约十几秒钟,孙某喊我们的人都回去了。

(17)证人冯某壬证言,2010年1月2日下午,在西南某见一个姓赵某在门外大骂,并说我们出去后就弄死我们,我们也在里边骂,后我见郜XX把矿大门打开,我们就冲出去了,去追那个姓赵某,当时门口停有一辆面包车,车旁站有一个人被打翻了。一矿的保安来后,我们列队站好,孙某让去仓库搬来洋镐棒给一矿的保安,一矿的赵某X让去把大门打开,说谁进来就打他,有一女的掂棍进来将门岗的玻璃砸碎了,后面跟着的村民将大门卸走了一扇,一会儿,有一老头掂铁锹进来了,到我们跟就夯我们,不知谁将老头夯翻了。

(17)证人薛某证言,2010年1月2日下午1点多钟,在西南某,孙某说:“今天罗召的人来弄事,杀杀他们的气焰,等会儿他们的人来后,进来一个放翻一个!给我打,不要往后退。”孙某带着我们到施工工地,等着他们来闹事,这时,对方有两辆车将大门堵住了,后来,赵某X就过来了,开始在那骂,我们给对方对骂了,不一会,外面的老百姓开始往里面扔石头,我们也扔石头,这时,郜XX忍不住了,就将门打开冲出去了,我们冲到前方将赵某X等人打了顿就回来了,这是第一次打架。过有一会儿,一矿的人过来了,赵某X、靳XX领的队过来了,孙某就派人去仓库搬洋镐棒,每人发了一根。这时对方的人又拿石头往里砸,一个女的突然冲进来手中持木棒将玻璃敲了敲,我就朝这个女的胳膊夯了一下,随后,后面的老百姓一起就进来了十几个人,我们上去就和他们打,有一个老头被夯翻了。第一次一共打翻两个人,董某打在石子旁的那个人了。

12、被害人陈某

(1)被害人王某X陈某,二矿占我们村里的地,二矿里面的土方工程让我们村X村元庄的地也被占用,他村里的人也在二矿干土方工程,以前我们是各村X村的范围内干。2010年1月1日,矿里让元庄的人把他们挖的土方拉到我们村的工地里,我们不让元庄的人给这里卸土,就这样发生了矛盾。元月2日下午14时左右我骑车到二矿,看到有两个内保人员抬了一捆洋镐棍往西南某的门岗那里去了,我就跟这两个保安往西南某的门岗那走。快到跟时,碰到修铲车的赵某州、赵某保两个人,这时赵某癸、赵某连两个人也来了。二矿内保人员都站成两队,在西门口站了,手里都掂洋镐棍,两三分钟后,内保人员王某X和一个姓孙某领着往填土的地方去了。我就赶快联系赵某X,赵某X说先别让他们填,我马某就去,赵某X来后,我们六个人就往填土的地方去,我的腿有病,我就用一根棍架到门上,就坐那里了,挡着门,不让车进来填土。后我和赵某X、赵某保、赵某洲往矿外面走了,我们到二矿外面后,那些保安也从填土的地方出来了,他们出来后就在大门口站两队,手里拿着羊镐棒,就把大门给关起来了。我们不让外面的人往矿里进。这期间,赵某X又打电话叫来几个人。后我们几个人在大门口和保安对骂,接着又用石头砸对方。后保安打开大门冲过来了,我们这一方的人都跑了,吕XX在后面,我看到把吕XX打翻了。我腿不好,没跑几步就被他们打翻了。我们这一方当时有赵某保、赵某洲、吕XX、赵某来、赵某X、赵某某、郭某某等人在场。

(2)被害人汪某X陈某,2010年1月2日下午,听说我丈夫吕XX已经被打了,我就赶紧找,刚一进矿区门,我便被几个保安拿洋镐把打了。

(3)被害人赵某X陈某,昨天下午4点多钟,听说赵某二矿门口我村的人被打了,就赶快去救人,赵某二矿的保安用洋镐棒将我打伤了。

(4)被害人赵某X陈某,昨天下午,我到赵某二矿往外抬赵某X,被煤矿的保安用洋镐棒打伤了。

13、被告人董某供述

2010年1月2日,我和郭某某、孙某在赵某二矿西大门对面的饭店吃饭,大概一点左右,郭某某接到孙某的电话,说小罗召的村民在赵某二矿南某闹事,让我们过去,我们排着队往赵某二矿南某去了。到南某看到赵某X领着小罗召的村民在妨碍施工,孙某与赵某X发生了争吵,赵某X领着小罗召的村民在南某外面向我们扔石头,我们的人也向小罗召村民扔石头,后来郜XX把门打开了,我们都冲出来,薛某等几个人对小罗召村的两个人在殴打。后来赵某一矿的人赶到后,小罗召的村民又来了一部分人,在赵某二矿南某外面向我们扔石头,还有四五个人拿着铁锨把赵某二矿南某的大门弄下来背走了,一个妇女砸南某门岗的玻璃。然后,薛某等人拿洋镐棒去打小罗召的那个妇女,又进来几个小罗召村民拿着铁锨对我们殴打。赵某X他爸领着几个小罗召的村民和赵某一矿的人在相互打着,我照小罗召一个村民背上打了一下。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的刑罚数罪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赵某丙、吕某丁、李某、汪某X、吕某戊、吕某己、王某某、赵某X要求被告人董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查,因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董某所在单位赵某二矿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各被告人均已得到足额赔偿,故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董某再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某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08)解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合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赵某丙、吕某丁、李某、汪某X、吕某戊、吕某己、王某某、赵某X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世阳

审判员孙某芳

人民陪审员杨海芸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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