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升宁塑胶五金制品厂、香港艾克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4-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深龙法民初字第7760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深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X镇升宁塑胶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镇龙田工业区。

负责人黄某某,厂长。

原告香港艾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X镇升宁塑胶五金制品厂宿舍。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X镇升宁塑胶五金制品厂宿舍。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原深圳市龙岗区X镇升宁塑胶五金制品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某文,重庆市开县长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X镇升宁塑胶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升宁厂)、香港艾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坤独任审判,并于200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鲁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被告周某某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8月30日到期,该劳动合同虽由被告的同事代为签订,但被告非常清楚且在合同期限内一直未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判令原告不需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仲裁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劳动合同,对代签一事亦不知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升宁厂是一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三来一补”企业,原告香港艾克有限公司是开办该企业的港资企业。被告周某某于1997年12月12日受聘于原告升宁厂。2004年8月30日,原告以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被告的月薪为950元,原告未为被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原告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阶段,出具由被告的工友李某林于2003年4月1日为被告代签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由被告所在的包装组长韩某某指令李某林签订,合同中约定原、被告的合同期限至2004年8月31日止。经查,被告并未委托李某林为其代签劳动合同,李某林亦非该厂的职工代表。李某林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亦未详细告知被告有关该合同的内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由李某林为被告代签的劳动合同及李某林、韩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明知李某林未经被告授权而由李某林代替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事后亦未向被告详细告知并解释该合同,由李某林代被告于2003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被告一直在原告处工作,故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又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除应按被告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应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为被告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被告应通过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向原告主张权利。当事人关于仲裁费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本案不予审理。据此,参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龙岗区X镇升宁塑胶五金制品厂、香港艾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由原告深圳市龙岗区X镇升宁塑胶五金制品厂、香港艾克有限公司向被告周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50元。

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3325元。

以上给付义务限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赵坤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林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