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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7-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岳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文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占武,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臧玉荣、代理审判员贾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王东敏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不予退回,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姜伟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贾某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王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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