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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某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甲。

被告人曹某甲。

被告人曹某甲。

被告人曹某乙。

被告人曹某乙。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犯抢劫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7日16时许,在同案人曹某甲(已判刑)的纠集下,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曹某甲伙同同案人曹某雄、朱某军(二人均已判刑)共八人持铁棍、木棍、尖刀窜到汝城县X乡大围山钨矿朱某己矿点的选厂,以该矿点的管理人员砸毁了同案人曹某甲用于捡矿的板车为由,对该矿点的管理人员和做工进行殴打并要求赔偿板车款。其中同案人曹某甲、曹某雄及被告人曹某甲等人将管理人员即被害人朱某庚用铁棍打伤之后,同案人曹某甲又把被害人朱某庚拉到厂房一楼平顶上进行殴打,并威逼被害人朱某庚要给其2000元钱,否则就要废了被害人朱某庚。被害人朱某庚被逼无奈,但因自己身上没有钱,便只好叫其做工朱某戊去借来2000元钱后给了同案人曹某甲,同案人曹某甲拿了2000元钱后,又威逼被害人朱某庚要写“赔款条”以证明被害人朱某庚是自愿赔款的,被害人朱某庚不肯写,同案人曹某甲、曹某雄便又威胁被害人朱某庚,不写就要打断他的手。后在由朱某丁写了“赔款条”内容后,被害人朱某庚被迫在条子下面写了“老爱”两字,同案人曹某甲等人拿了“赔款条”后离开现场。事后,同案人曹某甲分给被告人曹某甲等其他七人各200元赃款。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曹某甲于2011年8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检察机关退出所得赃款各200元,共计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电话报案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谅解书、龙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报告、现金缴款单收款人入账通知;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人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朱某己的证言;被害人朱某庚的陈述;同案人曹某雄、朱某军、曹某甲的交待;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在同案人的纠集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殴打、胁迫等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甲实施了殴打行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所得赃款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综上,本院决定对曹某甲、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减轻处罚,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对被告人曹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曹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曹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曹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曹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依法没收被告人曹某甲、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各二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判长邓慧丽

代理审判员何丹

人民陪审员朱某慧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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