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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42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五六月月份,被告人程某分五次于夜间在路河乡境内盗窃水井管道封道700余个,后将其按废品卖掉得款500余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1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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