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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与被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略)。

被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乡X村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罗某与被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4年7月,原、被告在网络相识,2005年7月,被告到原告所在地见面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1月6日,原、被告在被告所在地宜都市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被告到原告家居住生活。X年X月X日生一男陔,取名罗某某。2008年10月31日,被告以家庭琐事为由与原告发生争吵,当天离家出走,至今三年之余毫无联系。原告每年两到三次到被告家要求其父母劝被告回枝城居住生活,也遭到被告父母亲的反对。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生活、教育费。

被告周某乙当庭口头辩称,本人同意离婚,但婚生子应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经网络相识,次年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1月6日,原、被告到被告所在地宜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被告在原告家居住生活,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罗某某。婚后不久,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提出离婚,并拟定了离婚协议书。2008年10月31日,原、被告为家庭锁事发生纠纷,被告便携儿子回到了茶陵县娘家居住生活,与原告一直无联系至今。婚姻存续期,双方无共同财产,原告经手向被告妹妹周某乙甜借款2000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周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罗某某随周某乙生活,罗某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抚养费)至小孩成年。付款方式:每年度的抚养费在当年的5月30日一次性付清。小孩成年后,随父跟母由其自择,罗某对婚生子有探望权,被告周某乙应予协助。

三、婚姻存续期,原告罗某经手向被告妹妹周某乙甜借款2000元,由罗某负责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罗某自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乐萍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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