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
负责人陈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开国,广东天伦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灿,广东天伦德胜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供销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以下简称杏坛农行)诉称:1997年11月11日,杏坛农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供销社(以下简称杏坛供销社)签订编号为农银(信)抵借字杏银第X号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杏坛供销社以其自有的房产(见附表1)为杏坛农行在1997年11月11日至1999年11月11日期间内向杏坛供销社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887万元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随后,双方对抵押房地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1998年4月30日,杏坛农行依约向杏坛供销社发放贷款887万元,约定按月利率7.26‰计息,借款期限自1998年4月30日起至1999年4月30日止。借款到期后,杏坛供销社仅偿还本金8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807万元及相应利息。
1997年11月11日,杏坛农行又与杏坛供销社签订编号为农银(信)抵借字杏银第X号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杏坛供销社以其自有的房产(见附表2)为杏坛农行在1997年11月11日至1999年11月11日期间内向杏坛供销社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234万元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随后,双方对抵押房地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1998年1月13日,杏坛农行依约向杏坛供销社发放贷款234万元,约定按月利率7.92‰计息,借款期限自1998年1月13日起至1999年1月12日止。借款到期后,杏坛供销社仅偿还借款本金154万元,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相应利息。
1998年3月,杏坛农行与杏坛供销社签订编号为农银抵借字杏银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杏坛供销社以其自有的房产(见附表3)为杏坛农行在1998年3月20日至2000年3月20日期间内向杏坛供销社发放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随后,双方依法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1998年3月20日,杏坛农行依约向杏坛供销社发放贷款20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7.92‰计息,借款期限自1998年3月20日起至1999年3月20日止。借款到期后,杏坛供销社对该笔借款本金分文未还。
截至2004年10月20日,杏坛供销社尚欠杏坛农行上述三份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余额合计1087万元,利息(略).91元。因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杏坛供销社仍没有还本付息,故请求:一、判令杏坛供销社立即向杏坛农行偿还借款本金1087万元,暂计至2004年10月20日利息(略).91元(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本息全部清还之日止),本息合计(略).91元。二、判令杏坛农行在807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农银(信)抵借字杏银第X号合同项下杏坛供销社提供的抵押物(见附表1)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杏坛农行在8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农银(信)抵借字杏银第X号合同项下杏坛供销社提供的抵押物(见附表2)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杏坛农行在20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农银抵借字杏银第X号合同项下杏坛供销社提供的抵押物(见附表3)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杏坛供销社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开庭审理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供销社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04年10月20日,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供销社尚欠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借款本金1087万元及利息(略).91元(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本息全部清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略)元,合计(略)。91元;
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对农银(信)抵借字杏银第X号合同项下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供销社提供抵押的房地产(见附表1)在借款本金807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对农银(信)抵借字杏银第X号合同项下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供销社提供抵押的房地产(见附表2)在8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对农银抵借字杏银第X号合同项下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供销社提供抵押的房地产(见附表3)在2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供销社双方一致同意于2004年12月31日前共同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对本案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款优先偿还本协议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
四、本协议第一条确认之债权本息总额扣减处置上述抵押物所得款项后不足清偿部分,由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供销社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五、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供销社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第三、第四条约定的义务,若有违反,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有权就本案全部债权余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周珊
代理审判员陈某峰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许剑锋
附表1:
序号担保物地址他项权证号码房地产权证号码
1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2顺德杏坛镇X路X-(略)
3顺德杏坛镇X街X号(略)
4顺德杏坛镇X街X号(略)
5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6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7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8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9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10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11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12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13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附表2:
担保物地址他项权证号码房地产权证号码
顺德杏坛镇X路X号二层(略)
附表3:
序号担保物地址他项权证号码房地产权证号码
1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2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3顺德杏坛镇X路X号(略)
4顺德杏坛镇X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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