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身份证号码:(略)x,初中文化,农民,住XX县X村XX江XX号。
委托代理人付小宁,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身份证号码:(略)x,农民,住XX县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被告之父(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原告谢XX与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志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XX诉称,2011年12月19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周转几天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自愿以其自有的湘x小车作为借款抵押,又自愿支付1000元利息给原告。原告将6万元现金交给被告刘X后,刘X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中约定:被告刘X自愿用车抵押向原告借现金6万元,车牌号:湘x,型号:一汽马自达x,限3天内还清,未还一个月内过户。后原告找被告还钱,被告总是推脱,到目前为止只偿还了2万元。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被告刘X偿还借款的现金4万元,或者履行借款约定,将抵押的湘x小车过户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X的委托代理人口头辩称:原告提出的实际借款数额不实,且原告在借款时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被告刘X向原告谢XX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中约定:被告刘X自愿用车抵押向原告借现金6万元,车牌号:湘x,型号:一汽马自达x,限3天内还清,未还一个月内过户。被告刘X在2012年3月13日之前,已向原告归还了借款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共欠原告谢XX6万元,减去利息3000元,剩余57000元,减去被告刘X已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的2万元,在签订本调解协议时,由被告刘X偿还3500元给原告谢XX,余款33500元原告谢XX自愿放弃,并不得就此另行诉讼;
二、原告谢XX收到被告刘X偿还的欠款3500元后,将被告刘X出具的以车抵押的借条退回给被告刘X。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谢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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