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甲受贿案

时间:2004-1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共党员,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外经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处长,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李某某,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受贿罪,于2004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3月至2004年5月,被告人梁某甲利用担任广州市外经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处长负责对广州市属机电产品进口商的资格审查、申请进口机电产品配额的初步审查和报送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作最后审批的职务便利,在审核广州骏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进口汽车配额上报给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的过程中,同意上述二家公司所提出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数量共1005台上报给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02年至2004年广州骏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共得到进口汽车配额224台。为此,在2002年5月至2003年11月,被告人梁某甲先后五次收受上述二家公司负责人林某某(另案处理)的贿赂共人民币(略)元、美金5000元。2004年4月,林某某以被告人梁某甲之妻王某某的名义为车主办理汽车上牌的手续,送给被告人梁某甲日产风度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略)元)。同年5月,被告人梁某甲获悉林某某行贿其他人的事情败露,为掩盖其犯罪事实,通过其妻王某某将该车款人民币(略)元返还广州市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走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某、被告人供某等有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甲辩称涉案的日产风度小汽车是其妻子向林勋光购买的,对其他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梁某甲收受林勋光贿赂的日产风度小汽车不符合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并且退回部分赃款,建议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2004年5月间,身为广州市外经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处长的被告人梁某甲,利用其负责对广州市进口机电产品配额的初步审查和报送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的职务便利,同意广州骏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熙公司)、广州市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申请1005辆进口汽车配额的报告通过初审,并上报给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审批,上述二家公司共获得246辆进口汽车的配额。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先后收受上述二家公司负责人林勋光(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130万元、美金5000元以及日产风度小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略)元)。2004年5月22日,在获悉林勋光行贿他人的事情败露后,为掩盖其受贿事实,被告人梁某甲通过妻子王某玲将小车的款项人民币(略)元退还悦达公司。同月25日,被告人梁某甲向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交代了其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赃款人民币(略)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经法庭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个人资料、干部履历表、穗外经贸党干【2001】X号文关于职务任免通知等书证,证实2001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梁某甲任广州市外经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处长等身份情况。

2、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穗编(2001)X号文证实:广州市外经局是广州市政府主管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的工作部门,该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职责范围是管理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工作以及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市字【2001】第X号、X号文件证实:广州骏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某勋光,广州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某楚玉,两家公司经国家工商局和国家计委批准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小轿车的销售。

4、行贿人林勋光证言证实:2002年初,其接手骏熙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同年年底又接手悦达公司,由其妻杨某玉任法定代表人,这两间公司均由其经营决策的,主要经营进口汽车生意。为了多拿进口汽车配额,其与梁某甲商定每分到一个进口车配额,就给梁某甲一万元好处费:(1)2002年5月,骏熙公司得到20辆的进口汽车配额,其在梁某甲楼下送给梁某甲用塑胶袋装住的人民币20万元;(2)2002年10月,骏熙公司分到28个进口汽车配额,其在梁某甲楼下送给梁某甲用塑胶袋装住的人民币28万元;(3)2003年5月,骏熙公司和悦达公司共分到42个进口汽车配额,其在梁某甲楼下送给梁某甲用塑胶袋装住的人民币42万元;(4)2003年11月,骏熙公司和悦达公司共分到50个进口汽车配额,其在梁某甲楼下送给梁某甲用旅行袋装住的人民币50万元;(5)2003年9月份左右,梁某甲说要去澳洲考察,要5000元美金,其就用信封装了5000元美金给梁某甲,都是100元面额的。(6)2004年是全年一次性下发配额的,骏熙公司和悦达公司共分到104个进口汽车配额,因为生意难做,其对梁某甲说没钱给,梁某甲说他老婆的摩托车想换成汽车,其就把公司的一辆日产风度3.0轿车送给梁某甲,并按梁某甲的意思用王某玲的名字上了牌,这辆车价值人民币34万元,加上手续费总共是人民币37万元,梁某甲是5月1日来提车的。之所以送钱给梁某甲是因为他负责市机电办的进口汽车配额的审核工作,虽然决定权不在他手里,但他也是必经的一关,而且他还能帮忙向上面打招呼分到进口汽车配额。

5、证人幸某柏(省机电厅机电处职员)证言证实:2003年3月,经梁某甲介绍认识了林勋光,梁某甲说过希望其能帮林勋光办进口车的配额。

6、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申请报告、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证实:2002年2月至2004年1月,骏熙公司和悦达公司向广州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申请共计1005辆进口汽车的配额。被告人梁某甲均签批“同意上报”。

7、汽车分配情况表等书证证实:2002年至2004年,广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分配给骏熙公司和悦达家公司共计246辆进口汽车的配额。

8、机动车注册登记表、号码为(略)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实:2004年4月7日,悦达公司开具购货人为王某玲、发动机号码为VQ(略)B的风度小轿车的销售发票,单价为34万元;同月14日,该车在广州市车辆管理所注册,车主为王某玲。被告人梁某甲签认该车是林勋光送给其的,而林勋光则签认该车是其送给梁某甲的。

9、黄健(悦达公司会计)证言证实:号码为(略)的销售发票是其经手填写的,当时老板林勋光将车主王某玲的身份资料给其开发票,其就照办,财务并没有收钱,由其在收款人处签上老板的妻子的姓“杨”字;老板吩咐其他人上牌后,车才给车主开走。林勋光被检院抓走后一日,车主才将车款及上牌费用共37万多元交到公司。

10、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林勋光是其丈夫,其在骏熙公司和悦达公司负责财务;2004年5月22日上午,梁某甲的妻子王某玲来公司交给其37.29万元,说是她那部日产风度3.0汽车的货款,以前已收过公司开的发票。

11、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4月,其与丈夫梁某甲在骏熙公司看中了一辆风度3.0小轿车,到5月1日就提了那辆车;当时,梁某甲没有说车是买的还是人家送的;车的注册手续是骏熙公司林老板吩咐员工办的。5月21日,梁某甲要其把车钱还给林老板,次日,其将37万多元交给骏熙公司林老板的妻子。

12、证人梁某乙证言证实:2004年5月21日下午5时许,其应兄长梁某甲的要求,从梁某甲家里拿了一个装了钱旅行袋到其家放;同月23上午9点多,梁某甲到其家,一块将旅行袋的55万元人民币存入东风中路X路交界的深圳发展银行,其中的30万元存了一年定期,剩下的25万元就放入个人保险箱里;存款单和保险箱都是用其名义,保险合同和存款单都由其签名。

13、查询存款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和相关回执等书证证实:2004年5月23日,户名为梁某扬、帐号为(略)的帐户在深发行流花支行存入人民币30万元;另有号码为(略)梁某扬的保险箱。

14、暂扣财物收据证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从梁某扬和杨某玉暂扣涉案的款项人民币55万元和(略)元。

15、被告人梁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某证实:其作为处长负责外经贸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处的全面工作,包括对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审批、加注意见以及对进口商品资格审查的决策和决定。林勋光约定,他的公司每分到一个进口汽车的配额就给其1万元。因此,林勋光申请配额时,其就帮忙顺利通过初审,并在报送时向省机电处打招呼。从2002年开始,其共收受林勋光的人民币130万元、美金5000元:第一次是2002年5月左右,林勋光拿到配额后请吃饭,送其回家时给了15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002年10月左右,林勋光拿到配额后请吃饭,送其回家时给了25万元人民币;第三次是2003年5月左右,林勋光拿到配额后请吃饭,送其回家时给了40万元人民币;第四次是2003年9月,其去澳大利亚考察前,林勋光请吃饭,送其回家时给了5000元美金;第五次是2003年11月左右,林勋光拿到配额后请吃饭,送其回家时给了50万元人民币。2004年初,林勋光对其说资金紧张,提出不送钱改为送车。4月初,其与妻子王某玲到林勋光的公司看车,后林勋光用王某玲的名义办牌照等,5月1日,其与妻子到林勋光的公司将车开回家。5月21日,其出差回来,听妻子说林勋光出事了,于是其叫妻子将车款还给林勋光,次日,王某玲凑齐了37.29万元交给了林勋光的妻子。同时,其将装有55万元人民币的旅行袋交给弟弟梁某扬保管,同月23日,其与梁某扬将钱存入流花公园附近的深圳发展银行,以梁某扬的名义开了个帐户和一个保险箱,帐户存了30万元人民币,保险箱里存了25万元人民币。

16、穗天价认鉴赃【2004】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5000美金折合(略).5元人民币。

17、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询问通知书、破案经过、自首笔录证实:2004年的5月25日,被告人梁某甲向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交代了其受贿犯罪事实。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梁某甲收受林勋光贿送的日产风度小汽车是否属实。经查:1、被告人梁某甲收受日产风度小轿车是之前收受现金贿赂行为的延续,只是贿赂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即林勋光因故将以前贿送现金改为送车替代,这有行贿人林勋光证言、被告人梁某甲供某证实;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人王某某关于购买风度小汽车的证言,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2、涉案小轿车的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直至以被告人梁某甲妻子的名义在车管所注册止,被告人梁某甲一方并没有给付相应款项,亦没有与林勋光一方约定延迟付款,而被告人梁某甲是完全具有支付能力的,故收受贿赂小轿车的行为已经完成;3、被告人梁某甲返还车款,是在获悉林勋光行贿他人的事情败露后,掩盖其受贿事实的行为。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收受林勋光贿送的日产风度小汽车事实的依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的异议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其犯罪性质和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受贿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二、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略)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坚雄

代理审判员黄坚

代理审判员杨某珍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聂河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