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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2-03-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刑复字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刑复字第X号

黑龙江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外贸局干部,住(略),2000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七台河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故意杀人一案,于2000年7月27日作出(2000)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顾某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2000)黑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2001)黑刑再终字第X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于2001年7月3日作出(2001)黑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顾某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顾某于2000年3月26日晚,因与其内弟赵鹏为财产等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而对赵不满。当夜24时许,顾某持斧子、电线、刻刀等凶器将赵鹏杀害。作案后,顾某制造了他人人室抢劫的假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因财产等家庭琐事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顾某因琐事而持械照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猛击并勒其颈部,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考虑本案系亲属之间矛盾引起,且上诉人平素表现较好等情节,对其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原审上诉人顾某及其辩护人在再审期间辩称,被害人赵鹏对本案发生有严重过错责任;顾某在公安机关传讯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应视为自动投案;顾某在再审期间,积极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顾某平素工作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据此,应依法从轻处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顾某因财产及家庭琐事,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条件,应予严惩。原审被告人顾某虽在再审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部分属实,但系顾某以金钱收买所得,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经复核查明,2000年3月26日晚,原审上诉人顾某提出欲出售家中一处二层小楼时,与内弟赵鹏发生争执进而对赵产生不满。当夜24时左右,顾某手持斧头进入赵鹏的卧室,朝赵的头部连击数下;惟恐赵未死,又先后用啤酒箱上的绕子以及电线猛勒赵的颈部,用刻纸刀割赵的喉部,致其死亡。顾某作案后,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将作案所用的刀斧上的血迹冲洗掉,绕子、电线分别销毁或藏匿,并将赵鹏的1400元与自己的470元藏匿在客厅的暖气后边,又把钥匙插入防盗门门锁上,然后用斧头将自己的头部打伤,伪造了他人入室抢劫的假象。经法医鉴定“赵鹏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及用物体勒颈部致脑挫碎伤及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尸检报告及证人证某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上诉人顾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上诉人顾某因家庭琐事,即采用斧砍、线勒、刀割等特别残忍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严重过错;顾某系在归案三天后,经多次教育才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不属自动投案;认定顾某平素表现较好证据不足;再审期间,顾某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但系其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故依法不从轻处罚。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黑刑再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黑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平素表现较好,本案系亲属之间矛盾引起为由改判顾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当。顾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顾某主动交代罪行等辩护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黑刑再终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审上诉人顾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新民

审判员李辉

代理审判员马盛平

二○○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张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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