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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X诉被告叶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

被告叶XX。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XX诉被告叶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叶XX自愿与原告孙XX和好不离婚;

二、被告叶XX自愿反省以前的行为,当面向原告孙XX认错;

三、被告叶XX愿意在以后的夫妻生活中对原告孙XX更宽容、关心及照顾,以后也会与妻子多沟通、交流;

四、原告孙XX名下170000元的存款被告叶XX自愿归由原告孙XX作为原告孙XX的个人财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孙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源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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