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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麦克奥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市X区教育学院退休高级教师,住(略)。

上诉人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麦克奥迪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2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钱某是名称为“一种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7月13日,麦克奥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009年10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麦克奥迪公司和钱某在一审中补充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且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不能作为评判第X号决定合法性的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应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钱某在口审过程中关于“本专利可以不用软件”的表示并不属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第X号决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麦克奥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第X号决定。理由是:第一,本专利对双向网络技术方案中双向网络技术如何工作没有描述,本专利技术方案缺乏必要的具体实施方案而存在不确定性,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本专利要解决教师看学生端显微图像某技术问题,必须要有大容量双向网络压缩软件,本专利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一审判决认为麦克奥迪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于法无据;钱某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表示“本专利可以不用软件”,无论是否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都是有效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钱某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名称为“一种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1月17日,申请号为(略).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20日,专利权人为钱某。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包括教师控制台和至少一个学生操作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教师控制台包括已有技术中的具有图像某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已有技术中的音视频播放源、已有技术中的视频显示设备、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设备、已有技术中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所述的音视频播放源和视频采集设备连某到所述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视频显示设备连某到所述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的输出端,所述的具有图像某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的输出端连某到所述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计算机的输入端连某到所述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的输出端,所述的视频采集设备中至少包括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教学用视频展示台,所述的任意一个学生操作台包括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具有图像某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和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显示装置,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中设置有一个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头,所述的视频采集头连某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显微镜,在所述的显微镜的下方设置有一个显微镜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某到所述的计算机的图像某入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某到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的学生操作台中的计算机和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某,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某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

本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部分载明:“现有技术中的教学系统中,已采用了多媒体电化教育系统,学生可以通过网络从显示终端上获得教师端的图像。”“发明内容”部分载明:“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由于现有技术中的教学系统中,已采用了多媒体电化教学系统,学生可以通过网络从显示终端上获得教师端的图像,但是教师不能了解学生端的图像,学生相互之间的图像某能共享。”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如下的技术方案: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包括教师控制台和至少一个学生操作台,其中所述的教师控制台包括已有技术中的具有图像某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已有技术中的音视频播放源、已有技术中的视频显示设备、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设备、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所述的音视频播放源和视频采集设备连某到所述的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视频显示设备连某到所述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的输出端,所述的具有图像某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的输出端连某到所述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计算机的输入端连某到所述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的输出端,所述的视频采集设备中至少包括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教学用视频展示台,所述的任意一个学生操作台包括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具有图像某集和处理输出装置的计算机、和已有技术中的一个显示装置,所述视频展示台中设置有一个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头,连某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显微镜,在所述的显微镜的下方设置有一个显微镜灯,所述的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某到所述的计算机的图像某入端,所述的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某到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的计算机和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某,所述的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某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学生操作台显微镜中的图像某递到视频采集头,通过视频展示台输出到显示设备和计算机;一组学生通过显示设备共享图像,图像某时输出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象分割器和控制器,教师可以获得任意一组学生操作台传来的图像,并选择和控制图像某出到视频显示设备由全体学生共享图像。另外教师控制台中音视频播放源中的图像某以通过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输出到所述的与图像某割和控制器相连某视频显示设备,由全体学生共享图像。教师控制台和学生操作台利用双向网络技术相连某形成多媒体教学视频网络系统。

2009年7月13日,麦克奥迪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009年10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

一、关于审理范围

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系统中所有的组成部件均是现有技术,并且已经公开了该视频网络系统的组成部件和连某关系,视频采集头、视频展示台、显微镜都是现有技术中的部件,如何连某这些现有技术中的部件来传输图像某息也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运用所掌握的技能和知识可以实现的,说明书给出了清楚、完整的具体技术方案,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以往只能学生端获得教师端图像、学生之间无法共享图像某技术问题,产生了预期的信息共享交流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麦克奥迪公司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现有技术的视频展示台、现有技术的显微镜与现有技术的视频采集头的具体连某方案均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的;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视频采集头被固定在视频展示台上”,麦克奥迪公司也未对其所声称的视频展示台所具有的特定结构、视频展示台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举证;即使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会产生不牢固、像某、彗差等技术问题,但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实现用双向网络连某教师控制台和学生操作台进行图像某享的技术方案,解决了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就是充分公开的。因此对麦克奥迪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括技术特征“已有技术中的音视频播放源”、“已有技术中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所述的音视频播放源和视频采集设备连某到所述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的输入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某到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的学生操作台中的计算机和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某,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某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均有文字记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的多媒体电化教学系统中,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教师端的图像,但是教师无法了解学生端的图像,并且学生之间无法共享图像。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已经包括技术特征:学生用视频展示台中设置有一个已有技术中的视频采集头,所述的视频采集头连某到一个已有技术中的显微镜,在所述的显微镜的下方设置有一个显微镜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某到所述的计算机的图像某入端,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某到所述的显示装置,所述的学生操作台中的计算机和教师控制台中的计算机通过已有技术中的双向网络技术连某,所述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某到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可见,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某到显示装置,实现了学生之间共享图像;学生用视频展示台连某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将学生端图像某输给教师,以共享图像。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应了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麦克奥迪公司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及音频控制、双向网络的软件、视频展示台如何连某视频采集头和显微镜的技术特征,并不是解决本发明图像某法共享这一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因此对麦克奥迪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麦克奥迪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中,麦克奥迪公司提交(略).X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用以证明传输软件为图像某输所必要,而且非公知常识,应该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该证据虽然曾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交,但与本案无关联性。钱某向一审法院提交名称为“x”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申请表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过程中没有提交。

在一审中,麦克奥迪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及钱某陈述以下意见:1、麦克奥迪公司表示对第X号决定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对其他内容不持异议:(1)本专利对于双向网络技术如何组成、连某、实施以实现用双向网络连某教师控制台和学生操作台进行图像某享没有任何揭示,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2)双向网络是如何连某的没有记载,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2、麦克奥迪公司明确表示认可本专利可以实现各组学生之间共享图像,但本专利没有公开如何利用双向网络来实现。3、麦克奥迪公司称钱某曾在口审过程中表示本专利可以不用软件,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予以确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可钱某确实在口审过程中表示本专利可以不用软件,但这只是钱某的观点,“硬件应当有相应的软件来支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4、麦克奥迪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及钱某均认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教师不能了解学生端图像;学生相互间不能共享图像。5、麦克奥迪公司、专利复审委员会及钱某均认可对于本专利来说,一个学生操作台即为一组,“一组学生”均属于该操作台。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当事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麦克奥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略).X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不能作为评判第X号决定的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钱某在口审过程中关于“本专利可以不用软件”的表示并不属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范围,一审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麦克奥迪公司相关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节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所有的组成部件均是现有技术,并且已经公开了该视频网络系统的组成部件和连某关系,视频采集头、视频展示台、显微镜都是现有技术中的部件,至于如何连某这些现有技术中的部件来传输图像某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运用所掌握的技能和知识可以实现,因此说明书给出了清楚、完整的具体技术方案,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以往只能学生端获得教师端图像、学生之间无法共享图像某技术问题,产生了预期的信息共享交流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麦克奥迪公司上诉主张某专利不符《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3.1节中规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学生可以通过网络从显示终端上获得教师端图像某多媒体电化教育系统。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第一,教师不能了解学生端图像;第二,学生相互间不能共享图像。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的“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同时连某到显示装置”、“学生用视频展示台的输出端连某教师控制台中的图像某割和控制器”的技术特征,表明本专利实现了学生之间可共享图像,亦可让教师了解学生端的图像。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应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多媒体电化教育系统系由各类硬件组成的系统,该系统因是多媒体系统故必然要包含有音频控制,且该系统的运行必然要有相应的软件予以支持,这是公知的和显而易见的。因此,双向网络软件及音频控制并非是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麦克奥迪公司上诉主张某专利缺少双向网络软件及音频控制器的技术特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第X号决定结论正确,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麦克奥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陶钧

二Ο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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