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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某农业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略)。

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X乡。

法定代表人贺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镇居民,住甘泉县X镇X路X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8年被告某公司在甘泉县X村修建养猪场时购买原告孙某楼板、过某、盖板等材料,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材料款18466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18466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某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由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其拖欠原告孙某的材料款184667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长峰

审判员曹江平

人民陪审员王耸伟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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