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其在哺乳期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一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孙慧(在逃)在开封县兆祥超市门口盗窃杜××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1年6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孙慧在开封县金利源超市门口盗窃尚××福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1年6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孙慧在开封县金利源超市门口盗窃芦××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00元。

2011年6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孙慧在开封县X街安踏专卖店门口盗窃刘××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21.5元。

2011年6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孙慧在开封县X街金阳光饭店门口盗窃丁××盛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1年6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孙慧在开封县县政府附近的饭店门口盗窃崔××大阳牌电动自行车一辆1976元。

上述电动自行车被二人销赃后购买毒品吸食。

2011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封市X路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高××红色小刀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900元。后以800元的价格将赃车出售。

2011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在大润发超市门口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孙慧的供述,被害人杜××、尚××、芦××、刘××、丁××、崔××、高××陈述,价格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云娣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