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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女。

原告王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昌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王某娴,2006年夏天因双方生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下落,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解除我的痛苦,特具文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万某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娴,现跟随原告生活。2006年夏天原、被告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过家。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王某娴,并放弃向被告追要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感情不和,2006年夏天原、被告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过家,双方分居已超过两年,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王某娴因现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同时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所以原告要求抚养女儿,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庭审中,原告放弃向被告追要子女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所请求的婚前财产及双方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本案不作处理,其双方均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万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娴由原告王某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克

审判员王某康

人民陪审员邵力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吴宗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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