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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7年至2000年2月份任某国农业银行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负责人。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1年8月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1年8月22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省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8年至200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某国农业银行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负责人期间,利用吸收储户存款收入不入账、私自涂改入账凭证、多收少报、偷支储户存款等手段,挪用储户存款318478元人民币,其中李某某利用私自涂改入账凭证的手段挪用储户存款27000元;李某某利用空白存单收入不入账的手段挪用储户存款267678元;李某某偷支储户存款23000元;李某某利用储户存单到期后,多开存单票面金某的手段,挪使储户存款800元。李某某将318478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经营加油站。至今未退。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武某X、周某、马某X、侯XX等20位证人证言;及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内乡支行文件、定活两便储蓄存单、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清单、相关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其辩解因时间长,挪用次数较多,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一定准确,应以银行的结算凭证为准。

辩护人徐某某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挪用公款的罪名,不持异议,其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在十几年前挪用公款属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太准确,应进一步查清。被告人李某某现动员家属,准备全部退赔,对国家并无造成损失。被告人李某某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法院依法判处缓刑。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至200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任某国农业银行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负责人期间,利用吸收储户存款收入不入账、私自涂改入账凭证、多收少报、偷支储户存款等手段,挪用储户存款318478元人民币,其中李某某利用私自涂改入账凭证的手段挪用储户周某两笔12600元,黄某两笔9900元,马某X一笔4500元,计存款27000元;李某某利用空白存单收入不入账的手段挪用储户喻x元,任XX两笔24000元,李x元,黄某两笔6032元,马某x元,朱x元,刘x元,叶x元,叶x元,刘x元,刘x元,马某x元,马某芳2000元,马某x元,朱x元,马某x元,张铜锡1000元,周某四笔43000元,薛x元,宋XX两笔4000元,谢x元,宋x元,宋x元,共计挪用23户29笔存款267678元;李某某偷支储户存款共三笔,其中刘x元,李x元,刘某乙6400元,计11000元;通过法院判决偿还储户谢x元,两项总计230000元;李某某利用储户存单到期后,多开存单票面金某的手段,挪使储户存款800元;李某某将318478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经营加油站。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审理期间,已动员其亲属退赃款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我在任某国农业银行内乡X镇X街南农金某务站负责人期间的的工作职责具体是:代表中国农业银行内乡X镇营业所给营业所吸收存款。营业所给我街南农金某务站公章、以我名字的私章和空白储蓄存款单,储户给我钱后,我给储户给开存款单,在存款单上盖营业所给我的公章及我的私章,而后我将存款单的存单联交给储户,我将钱存到王某镇营业所给我开的帐户上,每个月结一次帐,结账时我把月报表和存单的底联上交到王某营业所,这是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负责人期间办理存款业务的正常手续。

我在任某店镇X街南农金某务站负责人(代办员)时挪使储户存款有二十几万元。时间长了,我只能回忆一部分,我挪使有周某、叶XX、叶XX这几人的钱,我现在也回忆不清挪使他们多少钱,经我辨认的空白存款单,确实是我亲自开的,总的依你们查账的为准,我也没什么说的,当时挪用的钱在开加油站时赔了,现在也还不起。

2、证人证言

(1)证人武某X证言:

2000年3月我调到王某镇营业所后,听说我们王某营业所街南农金某务站代办员李某某挪用储户存款跑了,已经有储户来我们营业所要求兑付,我们柜员会计看了这些储户拿的李某某吸收存款的这些存折发现:有的是李某某吸收储户存款不入账,有的是吸收储户存款少入账,还有的是活期存款李某某偷支了。我们营业所马某将这个情况报告到县农行,县农行经研究决定,先由王某营业所垫付这些有问题的存款。我们王某营业所就按照县农行的要求先行垫付李某某吸收的这些有问题的存款,共计金某有三十万元左右。我们王某营业所把这些有问题的存款处理后,还专门装订了一本凭证。

经我辨认(中国农业银行王某营业所封面第X号凭证,2001年3月,第一册,共一册;2000年6月至2001年3月,李某某案件垫支原件),这本传票就是我上面说的我们王某营业所按照内乡支行的要求先行垫付李某某吸收的这些有问题的存款,我们工作人员兑付后,专门装订的就是这本凭证。时间长了,我回忆有储户黄某、叶某来和刘某乙让等人的存款,我看着凭证就能说清李某某当时挪用了哪些储户的存款。李某某挪用了哪些储户存款,我看着凭证给你们说。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凭本存单取款联,豫RBF(略),户名周某,存入:1999年9月7日到期2000年9月7日,金某7000元,存入时会计李某某,复核李某某,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务站公章;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此联送事后监督,豫RBF(略),户名周某,存入:1999年9月7日到期2000年9月7日,金某700元,复核李某某。

李某某收到储户周某存款7000元,但是李某某往营业所报的底账上只有700元,少上账6300元。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凭本存单取款联,豫RBF(略),户名周某,存入:1999年10月19日到期2000年10月19日,金某7000元,存入时会计李某某,复核李某某,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务站公章;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此联送事后监督,豫RBF(略),户名周某,存入:1999年10月19日到期2000年10月19日,金某700元,复核李某某。

李某某收到储户周某存款7000元,但是李某某往营业所报的底账上只有700元,少上账6300元。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凭本存单取款联,豫RBF(略),户名黄某,存入:99年12月3日;到期2000年12月3日;人民币6000元,存期1年,复核李某某,事后监督李某某,盖章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务站。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此联送事后监督,豫RBF(略),户名黄某,存入:1999年12月3日到期2000年12月3日,金某600元,复核李某某。

李某某收到储户黄某存款6000元,但是李某某往营业所报的底账上只有600元,少上账5400元。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凭本存单取款联,豫RBF(略),户名黄某,存入:99年10月8日;到期2000年10月8日;人民币5000元,存期1年,复核李某某,存入时会计李某某,盖章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务站。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此联送事后监督,豫RBF(略),户名黄某,存入:1999年10月8日到期2000年10月8日,金某500元。

李某某收到储户黄某存款5000元,但是李某某往营业所报的底账上只有500元,少上账4500元。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凭本存单取款联,豫RBF(略),户名马某X,存入:1999年10月8日到期2000年10月8日,金某5000元,存入时会计李某某,复核李某某,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务站公章;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此联送事后监督,豫RBF(略),户名马某X,存入:1999年10月8日到期2000年10月8日,金某500元,复核李某某。

李某某收到储户马某X存款5000元,但是李某某往营业所报的底账上只有500元,少上账4500元。

以上5笔都是李某某私自涂改入账凭证,共计少入账27000元。

李某某截留空白票证,收入不入账,挪用储户存款共23户29笔,合计款:267678元。

李某某偷支储户的存款: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储户凭此单支取利息和本金,豫RBF(略),户名刘XX,存入:1999年8月6日,金某4000元,存入时会计李某某,复核李某某,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务站公章;这笔存款1999年8月8日李某某取走了3000元,1999年8月9日李某某又取走600元,等到李某某跑的时候,账面余额还有400元,也就是刘XX的这4000元存款李某某从中偷支3600元;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凭本存单取款联,豫RBF(略),户名李XX,99年10月8日存入;人民币2000元,存入时会计李某某,复核李某某,事后监督李某某,盖章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务站;这笔存款1999年12月3日储户李XX支取500元,但李某某制作的储户取款凭证是支取了1500元,李某某偷支储户李XX存款1000元;

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此联送事后监督,豫RBF(略),户名刘XX,存入:1999年7月26日,金某7000元,7月29日支取本金6400元,11月29日支取本金600元,事后监督李某某,复核李某某;这笔存款1999年7月26日李某某已经支取了6400元,等到李某某跑的时候,这笔存款底账还有600元的余额,这600元的余额是2000年11月29日支给储户刘某乙了,李某某偷支储户刘某乙存款6400元。

以上3笔都是李某某偷支储户的存款,共计金某11000元。

李某某偷支储户存款的日期,当时我们王某营业所由我给县农行写有个《关于对街南站李某某造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这份说明上有李某某具体挪用储户存款的每笔详细说明,我把这份说明提供给你们。

李某某还挪使秦x元,马某桥700元。

李某某在王某街南农金某务站挪使储户存款共计306478元。经我回忆,除了以上我所说的储户以外,我还听说李某某挪用过一个叫谢XX的储户的钱,金某大概是12000元,谢某新这笔存款是通过法院和县农行打官司要回来了,具体怎么回事我不太清楚。我给你们提供的那份说明,李某某挪用了306478元,加上谢某新的12000元,李某某一共挪使储户存款318478元。

(2)证人周某证言

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存款的经过:1999年下半年,李某某找到我对我说:“文平哥,你有钱了,往街南农金某务站存点钱,给我抵个任某。”我说:“可行。”随后,我在王某乡街南农金某务站存了6笔钱共计47000元给李某某抵任某,李某某给了我6张中国农业银行盖有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务站公章的储蓄存单。2000年4、5月份,我听人们说‘存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钱,李某某把这些钱拿上起来跑了,’我就拿着这6张存款单找到王某营业所,王某营业所工作人员对我说,‘你这6张存款单,我们营业所,有的有底帐,有的没有底帐,这个事我们正在解决,’后来,我到内乡X乡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也说,‘这个事正在解决,你先回去。’2000年6月份左右,内乡县王某营业所把我存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47000元兑付给我了。

(3)证人马某x证言

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存款的经过:李某某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和我家错对门,他经常到我家找我做工作,让我到街南农金某务站存点钱给他抵任某。我就在街南农金某务站存了点钱给李某某抵任某。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存款有的是以我哥马某华的名字存的,有以我爱人朱xx的名字存的,有以我兄弟马某x的名字存的、有以我儿子马某x的名义存的,还有一笔是我编的名字叫马某x。到李某某跑的时候,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有5笔存款总金某80200元。2000年2、3月份我听我们王某街人说李某某跑了,我就这5笔存款的存单拿到王某营业所去支取,王某营业所的工作人员看了我的存单后说:“你的几份存单都没底账,你等我们通知了你再来我们所里取钱。”为要回这些存款,我和王某街南有几家和我类似情况的储户一起到王某营业所找到多次。2000年6月23日,王某营业所通知我拿着存单到营业所给我兑付存款。我就将这5张存单拿到王某营业所,王某营业所工作人员把这80200元连本带息给我兑付了。

(4)证人侯某证言

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没有存过钱,我听丈夫朱光灵说过,他在李某某处存过钱,我们家在李某某处存的是活期存款。2000年李某某跑了,我丈夫到王某营业所去支取我们家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存款的时候,听说我们家这笔存款没入账,当时营业所不给我们兑付,随后我听我丈夫说王某营业所通知他去兑付存款,我丈夫就到王某营业所去把我们家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存款支取出来了。

(5)证人叶某证言

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过钱,时间长了,我记不清多少了,大概3万多元左右。我回忆在李某某处存的钱,以我自己的名义存过,还以我女儿叶某阁的名义存过。2000年初我到王某营业所去取钱,营业所说我的存单没有底账,不给我支付,随后我又到县农行找到有关领导,县农行让我到王某营业所,王某营业所工作人员让我回家等通知。后来一直到2000年6月22日,王某营业所才通知我去营业所兑付存款。为这事,李某某还给别人说过,他挪使储户钱的事,还是通过我这笔存款才让农行发现他挪使储户存款。

(6)证人马某x证言

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存款的经过:1999年6月份左右,李某某找到我对我说:“嫂子,你有钱了,往街南农金某务站存点钱,给我抵个任某。”我说:“可行。”随后,我在王某乡街南农金某务站存了点钱给李某某抵任某,李某某给了中国农业银行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储蓄存单。2000年4、5月份,我听人们说‘存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钱,李某某把这些钱拿上起来跑了,’这时,李某某给我的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储蓄单上有20000元我还没有支取,我就拿着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储蓄单找到王某营业所,王某营业所工作人员对我说,‘这个事我们正在解决,’2000年6月份左右,内乡县王某营业所把我存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20000元兑付给我了。

(7)证人王某乐(马某x丈夫)证言

主要证实内容同上马某仙。

(8)证人刘某乙(刘某乙父亲)证言

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过钱,时间长了,哪一年记不清楚,记得是以孩子刘某乙名义存了7000元整。

经我们辨认就是这笔,后面是我的签名,是我以孩子刘某乙名义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钱的银行手续。

2000年李某某跑了,我到王某营业所去支取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存款的时候,当时营业所不给我们兑付,当时很多人拿着存单天天围着储蓄所要求兑付。随后我听说王某营业所通知去兑付存款,我就到王某营业所去把我们家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存款7000元分两次支付出来了,人家营业所把存折都收回去了,当时只兑付了本金。

我和李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除此以外,我和李某某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9)证人宋某证言

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过有2900元钱。2000年初听说李某某跑了,当时我正在盖房子,急用钱,我到王某营业所去支取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存的2900元时候,营业所工作人员说这笔存款没入账,不给兑付。我就去李某某家里,他父亲李某玉问我有没有存款单,我想都是一个村组的,不怕他赖账,就把单子给他父亲了。事过几个月后,他父亲李某玉就把2900本金某我了,没有利息。

这张存单就是我十几年前在街南农金某务站存款共2900元的存折,时间是2000年2月15日,当时是李某某给我开的存单,现在至于存折为什么会在营业所的账上,我不清楚,应该李某玉知道。

(10)证人宋某证言

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过钱,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两次钱,都是2000元,共计4000元。李某某和我儿子宋某是同学,我儿子宋某给我说过有钱了存在李某某那里,我就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两次钱,都是2000元,共计4000元。后来听说李某某跑了,我到王某营业所去支取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存的4000元时候,营业所工作人员说这笔存款没入账,不给我们兑付。我想着这钱不说了,李某某人也跑了,营业所又不给兑付。间隔有几个月,王某营业所有个我们本村的人告诉我,李某某吸收的存款营业所开始兑付了,我就到王某营业所去把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4000元存款支取出来了。

(11)证人黄某证言

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过钱,时间长了,大致存取有多少笔记不清楚,以银行的保存资料显示为准。

(12)证人李某x证言

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过钱,存过几次,因为和李某某是远房亲戚,所以存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存款,有的支取了,但有一笔接近1000元的存款,在2000年李某某跑了以后,我到王某营业所去支取的时候,营业所工作人员说这笔存款没入账,不给我们兑付。我们十几户向营业所要求兑付,后来王某营业所通知我去兑付存款,我就到王某营业所去把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这笔接近1000元存款支取出来了,但是没有给利息。

(13)证人马某x证言

我认识李某某,他父亲开加油站,我们经常在他那里加油。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过钱,以我爱人薛xx的名字存的2500元,她不知道情况。我当时不知道李某某跑了,后来听说他跑了,就通过营业所的熟人把2500元存款的本金某了,当时营业所按活期给了几块钱的利息。

我和李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除此以外,我和李某某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14)证人宋某(刘某乙母亲)证言

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过钱,是以我女儿刘某乙珍的名义存的,有1000元。2000年听说李某某跑了。因为我堂哥宋某生也在营业所上班,就帮我把钱取出来了,本金1000元给了,没给利息。

这张存单就是我十几年前在街南农金某务站以我女儿刘某乙的名字存款共1000元的存折,时间是2000年2月6日,当时是李某某给我开的存单。

我和李某某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除此以外,我和李某某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15)证人刘某乙证言

我认识李某某,他和我儿子是同学,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过2万元钱,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十几年前我开门市部攒了2万元,存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2000年李某某跑了,我到王某营业所去支取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存的8000元时候,营业所工作人员说这笔存款没入账,不给我们兑付。我们十几户向营业所要求兑付,后来王某营业所通知我去兑付存款,我就到王某营业所去把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8000元存款支取出来了。8000元存款的本金某了,没有给利息。

(16)证人任某证言

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过两次钱,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存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2000年李某某跑了,我到王某营业所去支取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存的24000元时候,营业所工作人员说这笔存款没入账,不给我们兑付。我们十几户向营业所要求兑付,后来王某营业所通知我去兑付存款,我就到王某营业所去把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24000元存款支取出来了。24000元存款的本金某了,没有给利息。

(17)证人谢某证言

我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存过钱,有3000元吧,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存在李某某所在的街南农金某务站。2000年李某某跑了,我到王某营业所去支取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存的3000元时候,营业所工作人员说这笔存款没入账,不给我们兑付。我们十几户向营业所要求兑付,后来王某营业所通知我去兑付存款,我就到王某营业所去把我在街南农金某务站的3000元存款支取出来了。3000元存款的本金某了,没有给利息。

(18)证人王某证言

当时灌涨镇农机加油站是李某某经营的。我和李某某是老亲,赶起来还是老表关系,1998年我学校毕业后,在家闲着。李某某找到我说,他在灌涨承包了农机加油站,让我过去给他帮帮忙,我就同意了。我去之前,这个加油站就一直在经营着。1998年8月我去之后,我负责加油,有时候还做饭。当时加油站还有个女的叫啥春雪的,是李某某的姐姐李某x的朋友,她当时负责记账、收钱。李某某基本上白天在王某镇X街南服务站上班,晚上到加油站收钱、算账。到了1999年10月左右,我工作安排好了,我去上班,其他的情况我就不太清楚了。我去许昌上班走时,李某某还欠我几千块工资至今没给我。

李某某承包这个加油站经营状况:我只管加油,不管帐,具体经营状况我不清楚。我去之前听说1997年灌涨农机加油站着过一次火,具体损失情况我也不清楚。

李某某承包这个加油站资金某源这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是李某某承包的。当时和我一起在加油站工作叫春雪的女的,时间长了,我忘记春雪姓啥了,也不知道她是哪里人。

(19)证人王某证言

李某某承包我们农机加油站每年给我们农机站交纳13000元承包费,交了几年的承包费我回忆不清了,但他没有拖欠我们农机站的承包费。到2000年左右,李某某就很少到农机加油站,他父亲李某玉经常到农机加油站招呼。

李某某承包的农机加油站在他承包经营期间,发生过事故,烧过加油机,估计损失有大几千元。

3、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2)职务职责证明

证实:李某某1997年至2000年2月份任某国农业银行内乡X乡街南农金某负责人,2000年3月挪用公款外逃。

(3)民事判决书

证实:原告谢某新诉被告中国农行内乡X乡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6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谢某新存单本金12000元及利息。

(4)证言:

马某生于X年X月X日书面证言,证实村民李某平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

(5)证言

尚保成(王某镇X村治保主任)于2011年10月9日书面证言,证实村民宋某斌一家自2009年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

(6)证明三份

马某口派出所证明:证实张同西于2002年3月14日死亡。

王某派出所证明:证实马某X于2007年8月9日死亡;刘XX于2006年10月20日死亡。

(7)中国农行内乡县支行文件(内农银字[2007]第X号)复印件一份

主要证实:中国农行内乡县支行《关于原王某营业所街南站存款案件损失核销的申请》,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挪用公款36笔共计292550.91元(附储户姓名、储蓄时间、金某、损失情况等)。

(8)储蓄存单、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⑼退赃收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赃款28万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所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挪用公款,不但有其供述,还有证人武某英、周某、马某甫、侯某久等20位证人证言,相互认证;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内乡支行文件、定活两便储蓄存单、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清单、相关证明、内乡法院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佐证,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辩护人辨称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不准确,属事实不清不能认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空开空白存单挪用他人存款并未报账,而存款人持存单均由该站的主管部门予以兑现,足以证明属被告人李某某所挪用,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另辩解储户宋某伟的2900元事后几个月就由李某某之父李某玉退赔,经查明李某玉虽将该款退赔,但该存单仍在银行账面上显示报损,证明该笔存款银行并未收到钱,不存在退赔问题,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基本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在十几年前挪用公款属初次犯罪,并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为依法保护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国旺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张珂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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