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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虚假出资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41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虚假出资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4年12月2日,被告人吕某以河南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在郑州广东发展银行未来支行存入注册资金1000万元,验资后于2004年12月3日将该笔资金转至郑州市X村信用社向阳分社,并于2004年12月6日转入郑州恒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已注销)在郑州市信用社的账户。2005年4月,吕某以已成立的河南联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私下将与许昌长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东关花园小区建设的相关手续卖给了许昌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债权人李某造成损失8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亲属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略)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某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王某、张某、徐某、赵某、樊某某等证言,河南联创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银行账户查询情况,东关花园小区建设、审批相关手续,许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李某收到赔偿款相关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吕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虚假出资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卢倩

人民陪审员张某中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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