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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2011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12月1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XX酒后驾驶灰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北门立交桥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王XX血醇浓度为90.1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申美宁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吉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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